2019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019-06-03 14:23:16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因隐瞒个人病史造成无法录取或入校后退录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体检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安排,3月底前完成体检工作。
(三)体检医院:县(区)招委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四)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做好2019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我省的高校招生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义的问题进行终检,并做出最终裁定。
(六)军队、公安、司法警官、招飞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及专业,体检、复查、面试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体检表扫描工作于2019年4月底完成。
(八)军检表及部分特殊类考生体检表扫描工作于2019年7月上旬录取开始前完成。
(九)正常体检后,如发现传染病等重大疾病,教育考试招生机构要立即向招生委员会报告,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考生积极治疗并做好疾病预防。各级招生委员会要根据考生病情和意愿是否参加高考及参加高考的方式形成详细的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