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2)
2019-06-01 20:13:15网络整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美术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9年美术类招生简章》(浙大城院发〔2019〕1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大学城市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浙大城院发〔2019〕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七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艺术类专业学费9000元/生·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学费6000元/生·年,其它专业学费5300元/生·年。
工业设计(中新合作办学)学费45000元/生·年,金融学(中新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新合作办学)学费40000元/生·年。
每学年初,各专业学费按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每学年结束时,根据所注册专业及实际所修读的学分数结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新生精英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创新创业类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各项外设奖学金。
第三十条 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zucc.edu.cn
咨询电话:0571—88018551
电子邮件:zs@zucc.edu.cn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
邮 编:310015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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