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6-01 18:27:24网络整理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由浙江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是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7年被确定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职院校。
第三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高职学历证书。中澳合作项目专业学生完成双方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由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和澳大利亚阳光海岸大学颁发的学习证明。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学生完成双方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由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和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颁发的学习证明。
第四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一所金融特色明显的多学科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五条 学校位于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占地面积612亩,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和雄厚的教育教学资源,产学合作广泛,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招收高职学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对高考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予以退档。
第十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外不超过110%;省内首轮投档为1:1。具体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好、英语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浙江省普高招生考生即普通高中考生语文、数学、英语3门为必考的考试科目,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不限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我校各专业(类)选考的科目范围详见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的《2019年在浙招生普通高校专业(类)选考范围》。
第十七条 浙江省普高招生考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进档,按专业招生计划数及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