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30 08:22:08阳光高考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3824。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概况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交通类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内蒙古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站、人社部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院校、教育部中德职业教育合作项目院校、内蒙古“草原英才工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内蒙古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技师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先后获得“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工作突出贡献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院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教学、生活设施完备,现占地面积1000余亩,建筑面积20余万平方米,有38个设施完备的教学实训中心和90余个实训、实验室。在全国各地建有236个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招生、纪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处是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是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依据,以学院办学条件为基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经审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正式批准后执行。2019年高职(含对口中职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生中心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八条 录取体制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提档比例
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其划定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定为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条 报考志愿
学院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批次投挡的学生,我校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但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一条 录取专业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等具体情况,以投档分为准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对平行分考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要求
(一)空中乘务
1、身高要求:男生身高172—184cm,女生身高162—174cm;;
2、体重要求: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 [身高(cm)-110]*10%;
3、视力要求: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4、面部、颈部、四肢及其它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色觉和嗅觉正常;
5、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
6、行走正常无明显的内、外八字,无明显O、X型腿;
7、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二)国际邮轮乘务
1、男女不限,净身高(cm):男:172以上;女,162以上;
2、五官端正,牙齿洁白整齐,眼睛矫正视力达到1.0以上,无色盲、无斜眼,听力不低5米;
3、身体裸露部位如无明显疤痕,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类疾病,无心脏病史-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结石、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及各类慢性病,无明显内八字外八字;
4、有一定的英语基础,掌握英语口语优先。
(三)航空地面设备维修(民航特种车辆操作方向)
1、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相应岗位的身体素质;
2、男生,截至2019年9月1日,年满19周岁;
3、无色盲、色弱,具有良好的车感、路感和对驾驶周围环境的判断能力;
4、学生入学后,需参加企业面试,对企业面试不合格的同学推荐专业调剂。
(四)无人机应用技术
学生在校期间需考取无人机驾驶员证书。
(五)道路运输与路政管理(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方向)
1、截至2019年9月1日,年满19周岁;
2、身体条件等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
我院除航空地面设备维修专业只招男生外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三条 受现有师资、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学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新生入学后全部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四条 符合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各类考生,我院录取按自治区招生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报考我院所有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