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2019-05-30 08:20:15阳光高考
集宁师范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2019年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集宁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国标代码为11427,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北路59号,分泉山、白海、虎山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管理。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与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审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审议学校招生章程;
(四)领导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研究和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新生的复查结果;
(六)领导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审定对违规考生处理结果;
(七)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的调查、处理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学校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拟定学校招生章程;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六)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七)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九)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组织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答复。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三)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四)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地区与招生专业
第十条 学校2019年面向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广西、江西、贵州、甘肃、宁夏、新疆等自治区、省招生。
第十一条 学校2019年招生的专业是:
(一)本科专业: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地理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物理学、应用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园艺、体育教育、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旅游管理、财务管理、保险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
(二)专科专业:学前教育、法律文秘、高速铁路客运乘务、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酒店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电信服务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