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
2019-05-29 16:14:20阳光高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住宿费:廊坊校区1520元/人/学年;渤海校区800元/人/学年。
本科专业
本科专业 | 学费 |
中医学 | 15000元/人/学年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5000元/人/学年 |
针灸推拿学 | 15000元/人/学年 |
中药学 | 15000元/人/学年 |
中药制药 | 15000元/人/学年 |
护理学 | 15000元/人/学年 |
医学检验技术 | 15000元/人/学年 |
公共事业管理 | 13500元/人/学年 |
工商管理 | 13500元/人/学年 |
市场营销 | 13500元/人/学年 |
健康服务与管理 | 13500元/人/学年 |
专科专业
专科专业 | 学费 |
护理 | 9000元/人/学年 |
医学检验技术 | 9000元/人/学年 |
注:各项费用如有调整,以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以鼓励在学习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对于浙江、上海的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录取按该省(市)要求执行。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CC。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二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或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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