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19招生章程
2019-05-24 21:11:27阳光高考
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19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我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性质: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4153014619
第六条 办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万峰街1606号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参与和指导学院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展过程进行督导,确保学院“阳光招生”,完成好招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及其重大事宜。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和复查及其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州、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条件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教育厅的要求编制学院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当年的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高考填报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通过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获得相应层次的合格证。
第十五条 身体有残障的考生,要求生活能够自理,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和患有癫痫的考生不在招生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对肢体、听力、视力有残障的考生采用单独招生单独考试的方式进行招生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