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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

2019-04-19 15:50:16网络整理

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甘政办发〔2012〕23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院职业教育发展,搭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立交桥”,拓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渠道,保证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多元化学院选拔录取机制,培养专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层次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业水平+职业能力”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三条 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全面做好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专门成立了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组、综合评价成绩评定组、纪检监察组三个工作小组。

  招生录取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制订综合评价招生方案、宣传、报名、资格审查、录取和学籍注册等工作。

  综合评价成绩评定组:负责组织综合素质成绩评定、成绩录入等工作。

  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评价招生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纪检监察办法,监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模式

  第六条 招生对象。参加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和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第七条 评价方式。实行“学业水平+职业能力”的综合评价方式。

  普通高中毕业生主要从学业水平(150分)、综合素质评价(50分)和职业适应性(100分)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满分300分。

  中职毕业生主要从学业水平(150分)、综合素质评价(50分)和职业技能水平(100分)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满分300分。

  中职毕业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地市级一等及以上等级奖励者可免试予以录取。

  中职毕业生职业技能水平成绩评定标准

标准

得分

备注

参加地市级组织的技能大赛获二等奖者

100分

直接给定

参加地市级组织的技能大赛获三等奖者

95分

直接给定

参加县级或学校组织的技能大赛获一等奖者

90分

直接给定

参加县级或学校组织的技能大赛获二等奖者

85分

直接给定

参加县级或学校组织的技能大赛获三等奖者

80分

直接给定

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

最高80分

考核评定

未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

最高70分

考核评定

  第八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学院将组织面试对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专业适应性测评,测评成绩作为职业技能成绩。

  中职毕业生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职业技能水平成绩由中职生所在学校提供,并作为依据进行评价。

  第九条 学院鼓励品学兼优的考生报考我校。在校期间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考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作为免试或加分依据。

  学院对考生提供的获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最高等级给予一次性加分,未提供证明材料者不予加分。获得校级奖励的考生综合评价成绩加3分,获得县级奖励的考生综合评价成绩加5分,获得市级奖励的考生综合评价成绩加8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考生综合评价成绩加10分。

 

[标签:提前招生简章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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