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9-04-18 21:20:16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招考办:
根据《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的通知精神,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切实做好我省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考的考试管理工作,除依据本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外,其他应按照当年度《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残疾考生合理便利措施
各级招考办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具体需要以及各地工作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1.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2.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3.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4.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5.适当延长考试时间: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6.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7.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 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8.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等)予以协助。
9.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10.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二、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
1.凡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在每年普通高考体检过程中向考生报名所在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招考办〔以下简称市(行署)招考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填写《黑龙江省残疾人报考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市(行署)招考办协调当地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在当年普通高考体检期间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确认,结合残疾考生残疾程度、日常学习生活情况、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本地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黑龙江省残疾人报考XX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2)。
3.市(行署)招考办在高考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和《评估报告》报送至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院),由省招考院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之市(行署)招考办,由省招考院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便利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件3),由市(行署)招考办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告知书》送达各级招考办和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
4.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