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2019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2019-04-05 09:07:09网络整理
天津职业大学2019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 结合天津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职业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根据《2019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已被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高职(专科)各批次的录取,但仍可参加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录取。如考生被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录取资格,春季招生高职院校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第四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职业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1032(国标) 五、学校地址:
主校区:天津市北辰区洛河道2号 邮编:300410
海河园校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1号 邮编:300350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 负责讨论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