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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管理办法

2019-02-13 10:26:26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江苏省2019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管理办法

  一、试点高校和招生计划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技术调整结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7〕65号),全国279所高校(其中我省有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江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苏州大学、苏州科技大学、南通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共20所)具有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招生资格。

  试点举办运动队的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精心编制本校运动队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运动队招生项目,选拔人数,测试时间、地点、内容和办法,录取要求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高校运动队的招生规模不得超过本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试点高校要根据本校运动队建设和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并公布运动队各项目(分性别、分位置或小项)招生计划,其中集体项目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赛事规定的一方最多同时上场人数。

  二、报名条件和资格审核

  参加江苏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且满足教育部和招生高校确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可自行报考相应高校运动队。运动队的招生对象不限年龄。考生所持本人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中的运动项目应与报考高校的运动项目一致(原则上运动小项也应对应一致,田径项目须严格对应)。

  试点高校负责报考本校考生的资格审核,通过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核验运动员等级证书,对考生提供的相关赛事组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核验,以集体项目(含团体项目、接力项目)比赛成绩取得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试点高校应通过明确的程序和标准认定考生是否为主力上场队员。

  三、专项测试与文化考试

  1.有关高校须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等职能机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科学合理制订测试工作方案(包含相应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标准、测试办法、测试组织机构等),并具体组织实施测试工作。要根据项目特点和人员情况,实行校内选拔和校外聘请相结合,校外评委原则上应占50%以上。

  2.考生须按照有关高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直接到有关高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报名测试费用,参加专项测试。根据教育部规定,专业测试采取全国统考、高校联考和高校校考相结合的组织方式。跆拳道、击剑、棒球、射击、手球、垒球、橄榄球、冰雪、赛艇、攀岩等10个项目实施全国统考。

  3.根据教育部规定,试点高校面向一级运动员等组织的部分运动员单独招生工作,文化课考试与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统一组织。高校要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或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自主报名、缴费以及打印准考证,并根据准考证上的要求参加文化课考试。考试时间为4月20日至21日,江苏省考点为江苏师范大学。

  4.不作为试点高校单独招收运动员的考生须选报文科类或理科类,并按科目要求参加普通高考和相应的学业水平必修及选修科目测试。

  四、成绩评定与公示

  体育专项测试应现场公布测试成绩,并当场由裁判员、记分员对测试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需综合多名裁判员评分情况、现场无法得出最终成绩的项目,应向考生提供查询本人成绩的途径。体育专项测试要进行全程监控录像,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以备抽查或复核。

  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将成绩合格的入选考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经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对入选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招生高校根据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合格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公示考生人数不得超过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倍。

  五、录取

  1.试点高校单独招收的部分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拟录取考生,经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取手续。录取此类考生的文化课最低线不得低于运动训练专业统一划定的文化课最低线,高校确定并公示的此类考生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2.不作为试点高校单独招收的运动员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其所属科类省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七门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中不合格(C级及以上等级为合格,下同)科目不超过三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的所属科类及高考志愿投档,由招生高校决定是否录取。对于少数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文化统考成绩达到其所属科类省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65%,且七门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中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三门的考生,经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考生的所属科类及高考志愿投档,由招生高校决定是否录取。高校公示的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

  3.招生高校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按照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合理确定本校运动队录取考生的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对考生文化课成绩的标准。

  4.运动队录取考生的专业原则上应是高校在江苏省公布的招生专业。试点高校须明确录取考生入校后参加运动队比赛的义务和责任。

  5.根据《体育总局科教司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8〕132号)规定,考生若已被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标签:普通高校 高水平运动队 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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