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8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申请截至28日
2018-05-22 12:50:42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
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5〕6号)和《关于做好广东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18〕8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和优先录取资格的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在《2018年普通高考加分资格考生信息采集分类表》(见附件1)、《2018年普通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资格考生信息采集分类表》(见附件2)和《2018年普通高考达到高校投档线优先录取资格考生信息采集分类表》(见附件3)中,其信息点代码栏,凡未注明“另行采集”和“不需采集”的加分资格和优先录取资格类型,均属此次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及复核范围之列。
二、审核工作流程
(一)加分资格考生
1。提出申请。符合有关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所在市招生办公室提出加分资格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28日,逾期不再办理。未在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请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1)烈士子女(非军人烈士子女)考生申请加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含考生及父或母)、父母结婚证、烈士证明书、抚恤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台湾省籍考生申请加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含考生及父母)或台湾省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作的通知》(粤招〔2018〕1号)精神,经安置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符合报考2018年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退役士兵考生(考生号第5位为“8”),无需提出加分资格申请,各市招生办无需采集,除此之外参加普通高考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向市招生办公室提出加分资格申请时均需提供本人退役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初审。各市招生办对符合2018年普通高考加分条件且提出加分资格申请的考生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进行初审,并将经初审符合加分资格条件的考生信息通过系统录入到省招生办的服务器中。当考生符合多项加分资格时,在系统中可以多选,并按本、专科层次选择高分项输入。录入网址:http://www.ecogd.edu.cn/pgzb,录入时间:5月30日。
3。复核。各市招生办录入完成后在网上打印出《2018年符合普通高考加分资格考生复核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并按表中名单顺序整理申请加分资格的考生证明材料复印件(每份复印件上须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署核准人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后,于6月1日前报送省招生办复核。
4。公示。省招生办复核后,将符合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名单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信息保留至2018年年底,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获得相关加分资格。
(二)优先录取资格考生
符合有关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向所在市招生办公室提出优先录取资格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5月28日,逾期不再办理。未在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请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录取资格。
符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条件资格考生的原始材料由各市招生办审核后,在互联网上按《2018年普通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资格考生信息采集分类表》(见附件2),将考生相关信息录入到省招生办的服务器中,在网上相应打印出《2018年符合普通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条件资格考生备案表》(见附件5)。当考生符合多项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时,在系统中可以多选。附件5加盖公章后留市招生办备案,原始材料和附件5无需报送省招生办复核。
三、“另行采集”类型加分资格考生和优先录取资格考生的审核工作
(一)军人子女(含军人烈士子女)考生
符合军人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政策并申请加分资格和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由驻粤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进行初审并负责将本单位参加高考的军人子女名单(准考号、姓名、性别、优待类别)和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在规定时间直接报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由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审定后,分别按《2018年符合普通高考加分资格考生复核表》(见附件4)和《2018年普通高考达到高校投档线优先录取资格考生信息采集分类表》(见附件3)汇总造册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将根据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审核结果,公示通过审核的加分资格考生名单,并在网上录入考生相关信息。
(二)公安烈士子女等考生
符合公安烈士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有关优待措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三侨生”、少数民族考生
凡符合“三侨生”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并申请加分资格的考生,其申请受理分别按《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报考2018年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证明办理工作的通知》(粤侨办〔2017〕50号)、《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7〕1号)执行。经省侨办、省民族宗教委审核通过并报省招生办备案的三侨生(台湾省籍考生除外)、少数民族聚居考生的证明材料本次无须上送及造册,省招生办根据有关部门审核结果,公示通过审核的名单。
请各市招生办严格按照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将附表所列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项目告知考生,并认真做好2018年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和优先录取资格的审核工作,以免延误考生的正常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