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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09-22 15:27:13天津教育招生考试院

津招委高发〔2017〕2号

市招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津各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各有关中学:

  多年来,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为推进我市高校招生多元化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和

  《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6〕12号),促进科学选才,维护公平公正,解决自主招生试点中存在的"掐尖"、"小高考"和影响中学教学秩序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天津市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完善申请报名与审核程序

  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试点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年度自主招生简章,明确申请报名条件、审核办法、考核时间、录取原则、监督机制及申诉渠道等内容,报教育部及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试点高校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和在校表现,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以及其他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试点高校要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合理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单。

  二、规范考核管理与组织实施

  试点高校的考核工作要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程序要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高招办备案。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高招办将加强对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考核由试点高校单独组织,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考核内容要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确定,重点考查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试点高校要设立考核工作组,专门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以及突发事件处理及安全保密等工作。所有参与试题命制、试卷印刷、运送交接、保密保管的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并实行回避制度。

  试点高校若设置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为一门,确有需要的最多不超过两门。考前要做好试卷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工作;考试期间,要设立考试巡视小组,对各考场进行巡查;考后要采用学科教师集中全封闭式评卷方式。组织面试时,试点高校要在专家库中抽签确定参与面试的专家人选,并抽签确定考生分组情况和面试顺序;要保证面试考生单向流动,完成面试考生与未完成面试考生不得相互交叉。笔试及面试考核过程须全程录像。笔试的原始试卷、评分情况,面试的专家打分表、考生成绩单,面试现场录像要由试点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以备查验。试点高校要制定对测试过程、测试成绩、录取结果有异议的考生的申诉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录取要求与资格复查试点高校要根据本校自主招生简章,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专业及优惠分值。试点高校给予入选考生的优惠分值及录取要求要与学校定位和发展相一致,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原则上不应低于我市有关高校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试点高校不得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标准。对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考生,经向社会公示后,由试点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申请,经市高招办核准后录取。

  各试点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要对自主招生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并在9月30日前,将本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报告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高招办。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高招办将对试点高校的新生复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遵守招生录取时间安排

  试点高校的考核工作须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2月底前,试点高校要发布年度自主招生简章。3月底前,考生要按照试点高校要求完成报名申请。4月底前,试点高校要完成考生材料审核,确定参加本校考核的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6月7日、8日,考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6月10日至22日,试点高校完成考核,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市高招办在公布高考成绩后,将统一组织有关考生填报自主招生志愿,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完成自主招生录取。

  五、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落实教育部、市高招办、试点高校和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试点高校要公示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等,同时要将相关信息报送市高招办进行公示,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六、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天津市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规定,对在自主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和各有关中学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细化流程,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公室

  2017年1月27日印发

下载附件查看原文:市招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招委高发〔2017〕2号)

[标签:自主招生 自主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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