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2)
2016-04-07 18:10:03湖南大学
五、录取办法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获得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候选资格的考生还须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学校根据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且不低于生源地第一批次本科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安排按照《湖南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区、市)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相应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对于江苏省的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均为B等级。
六、监督机制
1.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考试过程全程录像。
2.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参加考试,确保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若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等违纪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一经认定,将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查实时间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空缺名额不递补。若发现推荐中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中学下一年度推荐资格,并函告中学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七、其他
1.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要求,我校将对所有录取的考生在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录取资格复核。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2.我校将在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招收高校专项计划的有关通知和信息,请考生密切关注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凡未按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未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导致录取受影响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3.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与申诉受理部门:湖南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电话:0731-88823560
传真:0731-88823070
招生信息网:http://admi.hnu.edu.cn/
(2)违规违纪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湖南大学纪委办(监察处)
电话:0731-88821680
八、本简章由湖南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