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
2014-12-17 14:15:04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
教基二[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现就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特色和专业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