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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中学农村户籍学生单独招生简章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04-09 10:12:30

[标签: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学生的入学比例,2014年我校在高考招生中预留少量计划,招收县及县以下中学农村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农村学生单独招生)。

  一、招生计划及专业

  1、2014年计划招生100人(具体计划见附件1)。

  2、每位考生只能填报一个专业,且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二、报名条件

  1、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所在地区为680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市)及152个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具体见附件2)。

  2、符合2014年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报名条件、高中阶段具有在上述地区中学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具有农村户籍且家庭在农村的学生。

  三、报名方式

  1、符合条件的中学可向我校推荐考生,每所中学最多不超过2人。中学应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选拔通知、报名办法、选拔标准、遴选程序以及所选拔出的符合条件的考生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并由中学校长对所推荐学生出具推荐意见。我校不接受考生自荐。

  2、被推荐的考生登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bkzs.znufe.edu.cn),按照要求注册并进入“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报名系统”(http://bkzs.znufe.edu.cn/joinpk2014/),认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网上报名成功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申请表》和中学推荐表,且须经中学主管校长核实信息、签署意见、盖学校公章。网上报名时间截至4月15日。

  3、寄送报名材料:申请表(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登记照,直接粘贴于打印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申请表》相应位置)、中学推荐表、考生个人户口页复印件(或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学籍证明(所在学校提供)、高中阶段成绩证明材料、学生个人申请陈述(说明申请理由、爱好特长、性格特点、学习能力、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方面情况,字数1000字以内)等。学生须按以上材料顺序装订成册(A4标准,装订时将报名申请表作为材料封面,不要另制封面),在2014年4月17日之前寄到我校招生办公室(以收件日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报名材料不作退还)。建议采用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信封上务必注明“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报名材料”;

  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430073。电话:027-88387338 027-88386200

  四、资格审查及考核

  学校根据学生的报名材料、中学推荐意见以及整体的报名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入围名单,并于2014年4月下旬在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同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进行公示,并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核对、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我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入围资格。我校不向考生寄发入围通知书。

  五、招生录取

  (一)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入围考生须在高考志愿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须填报我校为平行志愿第一顺序(单独设置了自主选拔录取填报批次的省份,按照其省级招办统一要求执行)。

  (二)高考专业志愿填报须为我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项目简章公布的计划专业。

  (三)考生高考成绩(原始成绩)须达到其所在省划定的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线(江苏考生选考科目等级执行江苏省相关政策),政审体检合格。

  (四)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我校将根据招生计划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五)如有省份农村专项招生录取与第一批本科录取同批次,该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一旦用完,我校将做退档处理。

  六、纪律要求

  (一)我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纪检监督电话:027-88386336。

  (二)考生须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围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当年高考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三)考生所在中学须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推荐本校考生,对考生材料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接到我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录取入围考生名单通知后须立即在中学进行公示,公示信息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生资格和中学来年推荐资格。

  七、本简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教育部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将参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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