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4-01-03 14:55:47广西招生考试院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含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
(3)身体健康;
(4)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外省迁入人员还需符合我区有关户籍、学籍审核的规定。
2.外省(区、直辖市)人员将户籍迁入我区的,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必须符合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和《关于调整和补充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规定的通知》(桂教考试〔2011〕6号)精神,具体规定如下:
(1)户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考生本人户籍须在高考报名截止前迁入我区。
②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人员,其父亲或母亲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下同)。
(2)学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迁入我区的考生,其学籍须于2011年10月13日前转入我区,在我区的户籍所在地高中三年连续就读并参加转入以来我区组织的全部高中毕业会考;属于往届生的,还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毕业证书。
②父亲或母亲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学生须有其广西居住地高中学籍,学籍迁入时间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取得时间须一致。
③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的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初中毕业后满3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日满3年,须出具初中毕业证书原件);二是至普通高考报名时年满18周岁,且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3)以下三种情况不受户籍、学籍迁移时间限制:
①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我区的,不受户籍、学籍条件的限制。
②原户籍在我区(以出生后首次户籍登记为准),或出生在广西后迁出又迁回广西,高考报名时户籍在广西的,不受学籍限制,可以在我区报名。
③往年已在我区参加过高考的,不受户籍、学籍迁入时间限制。
(4)关于外省生源中职毕业生参加我区高考报名的规定
①外省生源的中职毕业生,2013年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参照上述“(1)”、(2)”款执行,即户籍须在高考报名结束前迁入我区,具有我区中职3年学籍,并在我区中职学校实际就读。
②外省生源的中职毕业生,2013年在我区报名参加高职院校对口中职毕业生招生的,报名时须具有我区户籍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并在我区中职学校实际就读。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包括全国统考、自治区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招生)的应届毕业生;
(4)在以往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被认定为作弊,且作出暂停参加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决定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按桂教考试〔2009〕5号和桂教考试〔2011〕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不符合在我区报考条件的外省(区、直辖市)户籍、学籍迁移人员。
(二)报名对象。
1.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退役士兵专升本、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本科院校对口中职毕业生自主招生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的考生或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可申请报考2013年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但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不能同时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三)报名地点。
1.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普通高考报名站。
2.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和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退役士兵专升本、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本科院校对口中职毕业生自主招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3.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4.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可在本校报名。
5.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四)报名办法。
1.选择考试科目。
(1)我区2013年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3+文科综合”或者“3+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
(2)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
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3)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2.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①考生应交验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村考生如果无户口簿,应交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18位数的身份证号等)。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考生,报名站可根据考生交验的户口簿办理报名手续,考生本人须于2013年2月28日前持户口簿和学生证(或所在中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考生所在中学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协调集中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事项。2013年普通高考考试时考生须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②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随监护人迁入广西的考生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高中学籍登记表的原件和复印件,截止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高中毕业会考科目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验证后,原件退给本人,并在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复印件连同《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上交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报我院一份备案。
(2)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①除应届毕业生和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以“同等学力”报考:
一是初中毕业后满3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满3年)。
二是至高考报名时年满18周岁,且经高考报名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②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和2年级在校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或2年级在校生等)。
③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的2012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的,须交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退役士兵证件。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我院一份备案。
(3)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由于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由高考加分项目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虑到各级各部门审批流程及公示时间等因素,考生须在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流程。如果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加分、降分照顾资格的权利,逾期不再办理。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须在2013年3月5日前将考生提交的加分、降分照顾资格材料分类汇总报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①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案。
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必须在2012年12月15日前将《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一式三份交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结扎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考生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经审核后,于12月20日前将《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后,于12月30日前将《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考生本人)报送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定。县级人口计生局须在2013年1月15日前审查完毕,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分别在考生户口所在村居民聚居地和就读所在学校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审定后的《登记表》1份在2月5日前退回考生本人。《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县级人口计生局留存1份,另1份连同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备案。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交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2013年2月28日前考生本人必须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交经县级人口计生局审定的《登记表》。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③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必须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人事局审核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④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必须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⑤台湾省籍考生必须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地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⑥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必须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审核后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复核备案。
⑦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包括父亲或母亲持有有效期内的经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桂教考试〔2009〕5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4)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2013年4月15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3.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4.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普通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
5.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考试招生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地级市招生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我区在高校录取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同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体检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2013年3月30日前完成。
(二)高校可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五)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六)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进行。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试题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和制订。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退役士兵专升本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自治区、市、县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五)考试科目设置。
1.考试科目为“3+小综合”。
“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3门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2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300分。
2.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语听力。要求免考外语听力的残疾考生须本人申请,并交验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其外语科成绩按照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教学司〔2002〕30号)执行(笔试成绩乘以1.25)。
报考外语专业和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自治区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口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文化考试。
全国统考于6月7日、8日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七)考点设置。
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八)考生答卷注意事项。
1.由于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直接在试卷上或用其他纸张答题无效。
2.为了确保考生答题卡字迹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后仍清晰易读,请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时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涂写。
(九)评卷。
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并采用计算机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网上评卷等有关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有关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有责任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要求推荐教师参加评卷工作,并对参加评卷教师提出工作要求。
(十)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本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综合考虑,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最抵控制分数线。
(十一)考试成绩。
1.考生的考试成绩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考生本人,不张榜公布。考试成绩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外,任何单位不得出具高考考生成绩证明。
2.考生可以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于6月22日左右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具体办法将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考生领取本人成绩通知单的时间和地点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工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三)根据教育部要求,高校须将本校招生章程于4月1日前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四)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自治区所属高校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招生章程时,还须报送本校2012年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本校2012年毕业生的总就业率。
(五)考生可以登陆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网站(网址:www.gxeea.cn)查阅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考生志愿的填报
(一)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1.录取批次设置。
我区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14个批次。其中,本科共设置11个批次: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自主选拔录取批、本科第一批A类、本科第一批B类、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本科第三批、本科第三批预科。高职高专共设置3个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除自主选拔录取批外,其余各批次均预留征集志愿时间,并根据录取时计划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征集志愿。
2.志愿设置。
我区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志愿设置仍分为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模式。顺序志愿是指在某个录取批次设置的多个院校志愿有先后顺序,其表述方式如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平行志愿是指在某个录取批次设置的多个院校志愿均为并列志愿,其表述方式一般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多个志愿,如A志愿、B志愿、C志愿、D志愿。录取前填报的平行志愿均为第一志愿。
(1)顺序志愿设置。
我区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共设置6个批次顺序志愿。其中,本科共4个批次: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三批预科。高职高专共2个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顺序志愿的各批次分别设置2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2)平行志愿设置。
我区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共设置7个批次平行志愿。其中,本科共6个批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A类、本科第一批B类、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本科第三批。高职高专共1个批次:高职高专普通批。
平行志愿的各批次分别设置4个院校志愿,均为第一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其中,区内院校在“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中再分为三种选项,具体表述为:一是全部服从调剂,即服从到该院校的所有专业;二是部分服从调剂,最多服从10个专业,即在该院校内再选择10个校内专业服从调剂;三是不服从调剂,即不服从该院校所有校内专业的调剂。
(3)自主选拔录取批志愿。
自主选拔录取批供取得自主招生资格、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填报。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填报的志愿必须是考生本人所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校之一,且填报的专业应为“自主招生专业”;取得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填报的志愿必须是考生本人所取得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学校之一,且填报的专业为“高水平运动员专业”;取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填报的志愿必须是考生本人所取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学校之一,且填报的专业应为“艺术特长生专业”。
所有院校(包括在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录取的院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均在自主选拔录取批录取;考生在自主选拔录取批被录取后,则不可被后续的录取批次录取。
(二)填报时间。
本科提前批、独立学院提前批、高职高专提前批志愿填报时间:2013年6月19日10:00—6月28日10:00。
本科其他批次志愿填报时间:2013年6月28日15:00—7月2日10:00。
高职高专其他批次志愿填报时间:2013年8月2日10:00—8月7日10:00。
(三)填报方式。
填报志愿全部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
(四)填报要求。
1.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通过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2013年高考指南》和《2013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后,结合本人志向和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及与自己报考科类对应的院校和专业,认真填报学校、系(科)、专业,不应由别人代填。
2.考生在登录网站填报时,应按照网上填报说明进行志愿填报。
3.志愿填报演练期间修改的登录口令在正式填报时已全部失效,演练时填报的志愿也全部清空。正式报志愿前,会给每位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发放密封的考生身份识别码(即初始密码)。考生在初次登录时,需要输入自己的报名号、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登录成功后必须先修改密码并重新登录后才能开始志愿填报。密码修改后,考生使用的身份识别码即失效。修改过密码后再次登录志愿填报页面时,只需要填准考证号及密码即可。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将自动记录考生登录系统的时间及所做的操作。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考生注意将自己的报名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生身份识别码及修改过的密码妥善保管,不应让他人掌握。因泄密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负责。报名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发放考生身份识别码,未经考生本人同意不得代为开封。
4.如有密码被他人修改或遗忘密码的,请向报名地招办咨询,带齐他们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到市、县级招办申请予以重新设置新密码。凡由市、县招办重新设置密码的,登录后应先行修改。
5.如确信自己的考试科类(科目组)信息有误以致不能填报相应志愿的,应及时向报名地招办报告。
6.考生志愿在招办指定的工作站打印确认前,可反复修改。一经打印确认,考生本人及任何其他个人和单位均不能修改,考生再登录时将看不到“填写志愿”的选择项,只能查询本人志愿。考生在确定自己的志愿信息后,有义务按报名地招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要求进行志愿的打印确认,以杜绝他人篡改的可能性。考生如逾期不进行志愿确认,视同自愿放弃确认权利,其志愿信息以网上志愿填报工作截止时的数据为准。
7.为保证志愿填报工作的顺利进行,考生填报志愿时,每次登录系统后的有效操作时间限定为15分钟。因此,建议考生先将有关志愿信息(院校代号、院校名称、专业代号、专业名称等)在纸上整理好,登录系统后按整理好的内容进行选择即可。超过规定时间再提交志愿信息的,将会被系统拒绝。
8.考生每次填报、修改或浏览完志愿后,务必点击“退出登录”并关闭所有填报志愿期间打开的窗口,以免他人进行不利于考生本人的修改和信息收集。
9.如因网络原因不能在网上正常填报志愿的,请及时与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联系,招生考试机构应向考生提供帮助或以其它方式采集志愿。
10.考生签字确认的志愿表由报名站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保管至当年录取工作结束。
(五)招生计划信息。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招生计划信息,并于填报志愿开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计划信息中,须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总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招生数、科类、学历层次、学制、计划形式等。
八、录取
(一)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三)操作方法。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四)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五)工作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排序规则。同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按上述规则排在前面的考生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为低位次考生。
(七)投档规则。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录取投档模式实行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两种投档模式。
1.顺序志愿投档。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的档案比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校必须按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1)志愿优先、成绩排序。顺序志愿以同批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为1个投档序列,体现志愿优先的原则。
(2)按比例(指招生计划与投档人数之比,下同)投档。线上考生数大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档;线上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线上生源一次投完。如学校提出具体投档比例,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可按学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位次、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3)在同一批次中实行“志愿清”的投档办法,即在第一志愿录退完毕后才投放第二志愿。
2.平行志愿投档。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进行模拟投档。在模拟投档期间,各高校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同时,要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认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尽可能地将投出考生全部录取,避免或减少已投档考生的落选,确保考生的合法利益。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和调档要求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
(1)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就同一科类整体而言,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投档机会;就考生个体而言,则依志愿顺序投档。
(2)一次性原则。每批次的同一次填报的平行志愿只在同一轮投档中有效。
①对每次填报的同批次平行志愿只进行一次投档,未能投档的考生其原来所填报的本批次志愿作废,考生可填报本批次后续的征集志愿或参与下一批次录取。
②对本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高校,不能补投原有志愿考生的档案,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统一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志愿。
(3)投档比例。
根据既要兼顾招生学校自主权、择优录取,又要降低投出考生的退档比例的原则,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投档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招生院校有权在1:1~1:1.1的比例范围内提出本校的投档比例。如果招生院校对投档比例无特殊要求,则按以下原则确定: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本科第三批、高职高专普通批按不超过1:1.1的比例确定。按比例计算,凡投档时尾数不为零的,往上取整(即按比例计算,无论该校尾数是0.1还是0.9都按“1”取)。
同位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院校投档条件的将全部投出。
院校应根据本校招生计划和我院提前提供的模拟投档的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投档比例,以尽可能减少退档考生数。
(八)录取程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九)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十)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院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同批次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十一)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被香港、澳门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二)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电子档案,用于高考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另一部分为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
高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录取的高校,通过网络下载获取所录新生的电子档案,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的高考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个人项目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加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10分。
本条款2、3、4项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2011年、2012年、2013年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上予以公示。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示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十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非体育类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五)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十六)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只限在2011年获奖的考生),加10分。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际投档时,将相应降低的分值加入文化考试成绩后排序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10分。
3.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5.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10分。
(十八)同时符合本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或降分分值,且加分或者降分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十九)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六)款第1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二十)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十一)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一般保持在65-70%。
(二十二)2013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二十三)定向生招生。
1.定向就业单位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生源范围。面向全自治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5.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十四)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区属高校普通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录取规则:本科第一批预科、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按平行志愿进行,其余按顺序志愿进行。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高职高专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6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高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不需再次参加高考。
(二十五)招收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公布)。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校自荐。被高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三份填写、签章完毕后直接寄送一份给拟录高校,并同时寄送一份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另一份存户口所在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六)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二十七)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并通过“全国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高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如是民办高校,还应连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迟报到。高校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地所在(县、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十八)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考生可以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及时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自治区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高考报名名单、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级招生办(考试院)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三)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4.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8.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9.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0.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一、附则
(一)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生管理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