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3-12-09 09:33:57广州中医药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中医药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大学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邮政编码:510006;三元里校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号,邮政编码:5104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中医药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策划和实施我校本、专科(高职)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期间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等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制定我校总体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批次及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本科(含七年制)录取为第一批次,专科(高职)录取为第三批A批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广东省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投档比例按生源省投档比例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中医药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州中医药大学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档及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当成绩相同时,依照广东省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对高考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分档及录取:根据生源省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定,按文化课成绩及术科成绩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本科层次的,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专科层次的,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的学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加分投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专业的特殊要求,患有色盲、色弱、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不能报考我校医药类相关专业。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医学专业5760元/年;理工、外语、体育专业5160元/年;管理、财经专业4560元/年。住宿费:每生每年18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的奖(助)学金项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实习生奖学金、邓铁涛奖学金、新南方教学奖励基金、罗元恺、郑德基中医药教育奖学金、仲明助学金、同兴奖学金、慈济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何恩惠助学金、周密助学金、合景奖助学金、新华助学金、易方达助学金、君元奖学金、新疆少数民族助学金等30多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州中医药大学纪委监察处
联系人:张林
监督电话:020-39358788
传真:020-39359128
电子邮箱:jwjcc@gzucm.edu.cn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58450
传 真:020-39358545
电子邮箱:zsb@gzucm.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tcm.edu.cn
招生网址:http://xsc.gzhtcm.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州中医药大学于2012年3月14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中医药大学2012年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广州中医药大学。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