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31 18:12:28湖州师范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招生委员会《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地做好湖州师范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州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公办学校,校址在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市内文教区)。
第三条学生毕业后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湖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湖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湖州师范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2013年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2013年学校在全国二十三个省招收2682名学生,其中本科生2530人,专科生152人。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见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湖州师范学院各专业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
第九条湖州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情况而定。
二、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所有其他专业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三、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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