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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5)

2013-05-22 15:35:52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十一、照顾政策

  (一)照顾政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最高照顾加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由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报考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8)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9)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项目中第1至7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2.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以上项目中第1至3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预科生、定向生、三校生、高水平运动员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二)资格审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甘肃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甘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三)证明的有效期限

  各类享受照顾考生证明有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四)考生公示

  对于享受各类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项目除在省招生办网站上公布外,还须在考生所在县级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单位及中学集中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招生信息的管理

  (一)招生信息管理的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录取信息等。高校招生信息属于国家事务信息,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招生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和向外界提供。各级招生办要完善招生信息在保管、传递、安全保密等各环节的制度建设,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

  (二)新生入学资格信息的审核

  1.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

  2.高校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保录取信息的准确。如因学校审核疏漏造成考生电子档案无法注册或信息不准确等后果,一律由学校负责,省招生办概不受理。

  (三)考生诚信档案信息制度

  1.考生诚信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两部分,记载考试违规和其他形式的舞弊情况。省招生办将考生各类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2.我省将继续严格执行省招委会做出的“凡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如果没有报到入学,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招生办将其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的规定。

  3.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报到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教育部规定报省招生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4.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十三、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四、单独招生

  1.单独特殊类招生

  部分普通高校单独招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空军招飞、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甘肃矿区核类普通本科对口支援、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港澳院校等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有关部委及我省的规定执行。

  2.省内5所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厅函[2013]1号),2012年已开展单独招生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和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4所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控制在2013年招生规模的20%以内;2013年新增武威职业学院开展单独招生,单独招生计划控制在当年招生规模的10%以内。

  单独招生所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高考,省内5所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

  十五、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招生部门、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机构和考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在普通高校招生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理。

  十七、附则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招生办将根据工作进展下发各类工作文件。

[标签:高考 高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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