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2013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3-05-16 15:16:01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录取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全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校本部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大学,现已成为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经、管、哲、文、法、教育、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较强办学实力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由主管招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全过程。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录取时,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基准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史类专业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以上评价标准相同时,参考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特别省份
1.江苏省: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物理为B、其他选测为B;必测为4C。
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即录取时,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基准成绩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择优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九条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分配专业时以实考分为依据。
第十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英语、日语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
2.俄语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俄语授课。
3.朝鲜语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日语授课。
4.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联合办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绘画、动画等十个本科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5.工业设计和建筑学专业招收具有一定美术基础的考生。
6.国防生招生专业只招英语考生。
第十二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第十三条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黑龙江采用艺术类美术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安徽、河北、山西、山东、云南和江苏采用我校艺术类专业课单独考试成绩),应参加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过所在省艺术类文化课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照艺术类专业课测试成绩的排名依次录取,专业测试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对入学新生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方式入学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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