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2)
2013-05-14 17:27:27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学院概况
第十一条基本条件:学院占地33万平方米,校舍面积21.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4.62亿元,馆藏图书52.1万册,计算机1550台,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总值3594万元,有校内实训中心9个、实训室86个,校外顶岗实习基地105个。
第十二条师资队伍:学院有教职工341人,专任教师248人,教师中博士1人、硕士54人,教授5人,副教授113人,双师素质教师137人,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2人,涪陵区科技拔尖人才8人,还聘请了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教学部门:学院有机电工程系、财经贸易系、生物化学工程系、建筑工程系、信息工程系、轻工系等6个教学系,开办34个专业,有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3个、中央财政支持的专业2个、重庆市示范建设专业4个、重庆市教改试点专业1个、中澳合作推广项目1个、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1个、市级精品课程3门、市级教学团队1个,在校生7000余人。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学制、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招生计划及范围:2013年我院面向全国9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新生2300名。其中:重庆市1610名,四川500名,贵州30名,云南30名,青海25名,甘肃25名,山西20个,河南30个,安徽30个。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五条招生对象:2013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重庆市“三校生”(中职、技校、职高)应届毕业生和重庆市美术类专业考生且必须参加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美术联考,高考成绩、美术专业成绩达到高职专科分数线者方可报考我院。
第十六条学制:我院所有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十七条学历证书颁发: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文凭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办法
第十八条录取工作: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1、录取顺序: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中,按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直至录取额满为止。
2、专业录取规则:首先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同一志愿(平行志愿的各志愿视为同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按高考总成绩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艺术(美术)类考生高考总成绩相等时,按专业成绩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3、对志愿和成绩相同的考生则优先录取库区淹没乡镇考生,若以上条件仍相同则综合考虑相关单科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择优录取。
4、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无。
5、专业有无分数级差要求:无。
6、加减分规则:按照《重庆市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中的加减分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调档比例:1:1.2
第二十一条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8米。
第二十二条所有专业文理兼收;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录取时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学英语。
2、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我院不予录取,或在无任何资料显示该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录取后也将退回原籍。
3、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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