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3-05-02 17:14:20钦州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校的招生工作,做到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的全称为钦州学院,国标代码为11607,英文名称为QINZHOUUNIVERSITY,注册地址为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
第三条本校是公立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层次各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及社会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校的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招生录取工作事务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第六条本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2号)和招生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领导机构的规定及相关招生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九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条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或按各省的规定比例投档。
第十二条在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中,对进档的考生采取“志愿优先”,即按“先志愿,后分数”(专业志愿优先,同一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的规则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通过所在省艺术类、体育类分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五条报考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加试英语口语。
第十六条根据师资情况,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报考钢琴、声乐、古筝、笙及舞蹈科目的考生。
第十七条音乐学(舞台主持与表演)专业招收报考播音与主持类的考生。
第十八条航海类本、专科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男女兼招。
第十九条民族预科生招生政策按广西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规定级别奖励(荣誉)的考生,达到规定等级运动员的考生,有文艺、体育等特长的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和国家海事局《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航海技术本、专科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4.7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及以上,无色盲色弱;轮机工程本科和轮机工程技术专科专业要求身高1.60米以上,双眼裸视力均在4.6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二条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当教师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有生理、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播音工作的,不录入音乐、表演、播音类专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0cm以上,男生身高155cm以上;旅游管理(含方向)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
第五章 学费标准、招生专业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学费收费办法:实行学分制,先按学年预收、按学分结算。学年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2000——2100元/年范围内;普通非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3100—3500元/年范围内;高职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4000—7000元/年范围内;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本科专业不超过7000元/年,音乐学、音乐表演本科专业按专业方向不同,收费在6800—7225元/年,美术学(美术教育)本科专业不超过7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招生专业介绍、奖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的参考信息,详见“钦州学院2013年招生介绍”。
第二十五条学校地址: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钦州市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心城市);邮政编码:535099;咨询电话:0777-2808566、2804188;监督电话:0777-2808021;学校网址:www.gxqz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若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规定、办法即行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钦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执行的时间范围为2013年招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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