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4-22 15:05:12上海理工大学
一、学校全称
上海理工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516号
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1195号
浦东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极路3800号
三、层次
■本科□高职□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详见各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无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九、录取规则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志愿择优录取。
2、对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若个别省市有特殊规定,与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另行公布)
3、对于同分考生,专业排序时按:外语成绩、语文成绩(文科考生)或者数学成绩(理科考生)为序逐一比较安排。
4、学校承认各省市高考加分;部分享受学校优惠政策加分的考生投档进校后,再按加分后的成绩参与排序。
5、学校部分专业在上海市按大类招生、在外省市按大类或专业群招生(详见学院及专业介绍)。新生进校第二学年再选择具体专业。
6、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2013年上海理工大学艺术类招生章程》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工商管理(中英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8000元(沪教委财(2011)26号)
其他中外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理工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理工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招生办(021)55270799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监察处(021)55270716
十四、网址
http://zhaoban.usst.edu.cn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设有奖学金、贷学金、减免学费、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的帮困渠道,并设特困及勤工助学基金。家庭困难的新生入学时,通过绿色通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暂缓付费。入学后,再根据该生具体情况给予缓交、贷款、减免、补助、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学校承诺,决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其他须知
2013年招生优惠政策:
(一)考生符合志愿填报相关条件的优惠政策:
1、上海考生以录取阶段平行志愿(不含征求志愿)报考我校,进入我校投档名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即予以录取。
2、对于参加上海理工大学音乐系的艺术特长生考试,并且顺利通过的考生。本科正常录取阶段以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上海理工大学,录取时进入上海理工大学投档名单,上海考生在录取排名时,总分加10分,并有优先选择专业的权利;外地考生在录取时,有优先选择专业的权利。
(二)上海考生符合各类荣誉及竞赛奖项相关条件,并以录取阶段平行志愿(不含征求志愿)报考我校,进入我校投档名单后,我校在录取时予以加分:
1、凡在高中阶段,获得市级荣誉以及获得上海市教委确认的市级学科竞赛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给予加10分;
2、凡在高中阶段获得区级荣誉以及区级学科竞赛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给予加7分;
3、上海市示范性、实验性中学及上海理工大学附属中学的学生,凡在高三阶段获得校级荣誉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给予加5分;
4、以上第(二)大类各项加分按最高值计,不累计。
推荐表可由考生在我校招生网上下载,经考生所在学校盖章确认,并于2013年5月26日前寄回我校(以邮戳日期为准)。经我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生效的加分考生名单,我校将于2013年5月31日在招生网上公示。
(三)学校设优秀考生入学奖学金,凡在录取阶段(不含征求志愿)报考并被录取在我校理工科专业的考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入学后可获得10000元奖学金(分两学年发放):
1、上海市考生以录取阶段平行志愿(不含征求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始分)高于一本资格线20分以上;
2、保送生(不含外语类保送生);
3、各省市(含上海市)考生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始分)排名进入我校在该省(市)录取新生的前2%。
以上3项奖学金不累计,详见《上海理工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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