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处理”不规范的五种情况
来源:高考志愿填报胜经 文章作者:张艺执 2013-01-21 15:45:12
1、口号式的例行公事之规定。如中国※※大学(北京)在招生章程中有如下规定:“对于教育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承认。”又如※※※铁道学院在招生章程中的规定:“对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照顾的考生,按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的高校不止2个,还有一些。多少年来高校都渴求扩大自主权,但现在将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的权力给了这些高校,却只会例行公事地喊口号了事,而不知作行使权力地“处理”,真让人感到遗憾。
2、多余式的规定。如中央※※大学在招生章程中有如下规定:“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降分进档,按教育部(2005)2号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这些规定,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高校作不作此规定都可,但关于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就不是作不作都可,而是必须对作出此规定,不然考生在报考时根据什么加以选择呀。
3、无字无声之规定。就是在招生章程中对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处理”是只字不提、置之不理,一字都不见就能处理吗?这样的高校还有一些,考生要多加注意。
4、只有加分进档无降分投档的规定。如中国※※※※大学在招生章程中有如下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进档。”只管加分进档而不见降分投档有失偏颇,降分投档也不是因你学校不管、不规定就不起任何作用。
5、既有加分又有降分投档的规定但文字表述有误。这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字之差,相差甚远。如※※※※贸易大学在招生章程中有如下规定:“对享受加分或者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进专业时只以教育部认可的加分或者减分政策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仅供参考。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此条款规定较全面,行使了权力,加以了“处理”;但就是将关于降分投档的政策写成了“减”分政策,当为不妥。一字之差,其意相差甚远。一所比较有名气的全国重点大学犯此误写之低级”错误”当属不该。
(2)、随意简写,似有不可。有10余所高校将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简写成加分或降分政策,有随意不严肃之感,因为招生章程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样随意简写,不仅有失其严肃性,而且还会让考生在报考时产生歧义或理解错误,甚至影响到考生的志愿填报。这就有违教育部制订招生章程的初衷。
(3)、有关”处理”的文字表述有误,其字面意思与欲表达的本来意思相差甚远。有10余所高校均是如此,如※※科技学院在招生章程中有如下规定:“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以加分或降分后成绩排队。”又如※※工程学院在招生章程中有如下规定:“对加分或降分考生的录取,以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以加分后成绩排队,其意尚可;但以降分后成绩排队,其意就不可了,降分后的成绩是多少?按可降20分投档的考生高考总分535分计算,则为515分。这谁愿意?谁都不愿意,也不能这么降分。如不随意简写,以降分投档后成绩排队,其意尚可,降分投档后的成绩是多少?严格来说仍为535分,因为仅仅只是投档的分数降了20分,从550分降为530分,考生的高考成绩是不变的。但这不是该校作此规定的本意,本意是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均以高考总分加上所享受的政策照顾优惠分予以排队录取。如此一来,就应这样处理: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以投档总分(含政策照顾分) 从高到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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