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2012-12-03 13:31:27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原北方交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和具有研究生院的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高校。是教育部批准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之一。
近年来,北京交通大学的高水平运动队迅速壮大,各个项目在国内外大赛中多次获奖。学校非常重视体育特长生的培养工作,从招生、录取到专业设置、教学、训练、营养补助等方面学校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保证特长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教学管理上实行单独的教学培养计划;根据学生的比赛成绩学校给与不同等级的奖励。对运动项目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高水运动员在本科毕业时经考核合格可以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资格。
2013年我校继续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高水平运动队的测试和招生。
招生项目
羽毛球、排球、篮球、田径、跆拳道。
(篮球仅招收男生,其他项目男女均招)
报名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条件,年龄不超过22周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报名:
(一)高中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其中跆拳道项目除跆拳道品势外,要求一级及以上运动员;
(二)具有高中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二、根据生源地省级招办要求取得生源地高水平运动员特长生认定资格。
三、考生报考我校的运动项目应与运动等级证书项目一致。
报名及测试
一、网上报名
所有参加测试考生均须先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可于2012年12月3日至25日登陆北京交通大学招生资讯网(http://zsw.bjtu.edu.cn),按网上要求注册个人信息,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后学校将对网上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考生下载打印《北京交通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测试报名表)。网上报名审核时间预计为3个工作日以内。
二、现场确认
(一)现场确认时间:
1、2012年12月28日下午14:00-17:00项目:羽毛球、田径、男子篮球
2、2012年12月29日下午14:00-17:00项目:排球、跆拳道
报名地点:北京交通大学体育馆一层健美操房(学校西门内北侧)
(二)现场确认必须本人,家长不得代替。
(三)现场确认时还须携带以下资料:
测试报名表;
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将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
近三年参加比赛的秩序册、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
本人2张近期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学生证
(四)参加测试的考生食宿自理。
三、测试时间:
测试时间 测试项目
2012年12月29日 羽毛球、男子篮球、田径
2012年12月30日 排球、跆拳道
录取原则
一、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
二、测试成绩优异的考生,经我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体检费用自理),我校将与之签订《北京交通大学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认定协议书》(以下简称“认定协议书”)。
三、经我校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还须根据生源地省级招办的要求取得本省特长生认定资格。
四、我校所有认定考生均需经过“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及生源地省级招办的审核确认,如公示无异议并经生源地省级招办审核通过,则认定协议书正式生效。
五、经我校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且第一志愿填报我校。我校将按照认定协议书内容及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报请生源地省级招办批准录取。
六、对极少数运动项目成绩特别突出并且是我校急需项目的国家一级(含)以上运动员,可申请参加学校文化课单考录取,单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经我校文化课单考考核合格,我校将报请生源地省级招办批准办理免高考录取,录取专业为法学。
监督机制
1、我校将严格遵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选拔办法、标准、程序及结果经过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将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考生申诉或举报邮箱:jwss@bjtu.edu.cn
2、中学及学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和参加测试。报名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报名、测试、认定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
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站换乘16路、26路公共汽车到大柳树南站下车,进交大西门
招生网址:http://zsw.bjtu.edu.cn
咨询电话:010-51688305或51688319
联系人:郑老师陈老师
本方案由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规定若有调整,则以教育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