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体育学院2012年招生工作章程(2)
2012-05-21 15:56:22山东体育学院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 招生机构:学校成立由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招生纪律监察工作由本校纪委负责。
第九条 招生政策:按照《关于印发<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11]16号)、《山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数执行。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我校将计划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由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以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学校志愿及考试成绩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志愿、考试成绩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体检情况安排专业。
录取结束及时在山东体育学院网站(http://www.sdpei.edu.cn)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特殊要求
外语语种: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学校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语言课程)。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经山东省物价局批准,我院各专业收费标准: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每生每年7000元,舞蹈学、表演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4800元。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资助措施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体育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体育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山东体育学院颁发专业奖学金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可通过贷、奖、助、补、减等资助措施解决上学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第十五条 学习期满,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学校颁发山东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体育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山东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2年4月
学校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世纪大道10600号 邮编:250102
日照校区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山东路685号 邮编:276826
招生咨询电话: 0531-89655029
E-mail: stzs@sdpei.edu.cn
招生网址: http://www.sdpei.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