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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2012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2-05-19 11:41:09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录取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全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校本部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作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大学,现已成为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经、管、哲、文、法、教育、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较强办学实力和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由纪检书记和负责招生及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全过程。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调档比例为110%以内。

  第八条录取时,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基准成绩相同时,理工类专业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史类专业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九条特别省份

  1.江苏省: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选测物理为B、其他选测为B;必测为4C。

  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即录取时,采用投档单库中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基准成绩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择优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条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分配专业时以实考分为依据。

  第十一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英语、日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

  2.俄语专业只招英语和俄语考生。

  3.朝鲜语专业只招英语和日语考生。

  4.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艺术设计、绘画、动画、工商管理(联合办学)等十个本科专业及会计电算化专科专业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5.工业设计和建筑学专业招收具有一定美术基础的考生。

  第十三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黑龙江、山东采用省艺术类统考测试成绩,广东、广西、安徽、山西和江苏采用我校艺术类专业课单独考试成绩),应参加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过所在省艺术类文化课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照艺术类专业课测试成绩的排名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对入学新生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方式入学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理工大学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情况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特等:1500元/学期,一等:750元/学期,二等:400元/学期、三等:200元/学期,单项200元/学期)。

  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还为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校还设有多项社会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在招生工作中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党发[2008]38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哈尔滨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hrbust.edu.cn,E-mail为:hlgzsb@hrbust.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390111。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标签:大学 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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