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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12年自主招生简章(2)

来源:武汉大学招生网 2011-12-05 11:10:19

  四、录取办法

  1.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的5%左右,拟确定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700人左右,设一、二等奖,比例分别为获奖人数的30%、70%。若学生报考踊跃且生源质量高,获奖总人数可适当增加。

  2.确定自主选拔录取获奖名单时,以综合面试成绩为依据。获奖名单于2012年3月底前在武汉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

  3.获奖者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一等奖获得者的自主选拔录取资格最多可保留至2013年6月,二等奖获得者的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当年有效。(二年有效)

  4.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学生,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填报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志愿(省级招办未做特别规定的,应高考第一志愿填报我校)时,可按其高考文化成绩分别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

  若其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我校录取线(以下简称校线),按照一、二等奖分别加10分、5分后,根据考生高考志愿和我校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其特长予以录取;

  若其高考文化成绩未达校线,服从专业调剂,按照一、二等奖分别享受一定幅度的降分录取优惠,优惠幅度依次至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线(以下简称“重点线”)、重点线上20分。

  对于高考总分非750分的省份,加(降)分幅度按照该省总分与750分的比例折算后,四舍五入。

  自主选拔录取奖项设置及优惠政策详见下表:

  2012年自主选拔录取奖项设置及优惠政策

  注:高考总分非750分的省份,加(降)分幅度按比例折算,四舍五入。

  5.一等奖获得者的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如需保留至2013年6月,获奖者本人须于2012年11月1日-11月30日向武汉大学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武汉大学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政策执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6.对于2011年自主选拔一等奖获得者,如其符合有关规定,可享受我校2012年自主选拔录取一等奖相关优惠。

  7.若发现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经核实后取消学生相应录取资格并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空缺名额不递补。

  五、监督机制

  武汉大学监察部全程参与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监督电话:027-6875 2637。

  六、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邮 编:430072

  电 话:027-6875 4231

  传 真:027-6875 6701 

武汉大学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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