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简章
2009-12-04 14:17:58天津音乐学院
一、培养目标:
培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音乐理论、音乐创作、器乐演奏、声乐演唱、音乐师资、艺术管理、戏剧影视及舞蹈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专业、学制、学历层次:
专 业
|
方 向
|
学制
|
学历层次
|
音 乐 学
|
音乐学
|
5
|
本科
|
音乐教育与表演
|
4
|
本科
|
|
艺术管理(传媒及文化产业)
|
4
|
本科
|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
作曲
电脑作曲
|
5
|
本科
|
音 乐 表 演
|
声乐演唱
|
4
|
本科
|
中国乐器演奏(笛子、笙、唢呐、二胡、板胡、大提琴、低音提琴、琵琶、三弦、扬琴、筝、古琴、阮、柳琴、民族打击乐、管子)
|
4
|
本科
|
|
管弦乐器演奏 (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长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小号、长号、圆号、大号、打击乐、萨克斯)
|
4
|
本科
|
|
键盘乐器演奏(钢琴、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
|
4
|
本科
|
|
现代音乐(演唱、萨克斯管、爵士鼓、吉它、电贝司、现代键盘、爵士小号、爵士长号)
|
4
|
本科
|
|
表 演
|
戏剧影视表演
|
4
|
本科
|
舞 蹈 编 导
|
舞蹈编导、舞蹈表教(汉唐古典舞、民间舞方向)
|
4
|
本科
|
舞 蹈 学
|
舞蹈史论
|
4
|
本科
|
教 育 学
|
学前教育与表演
|
4
|
本科
|
三、招生地区:面向全国招生
四、报考时间、报考条件、报考手续:
(一)报考时间:
1.报名时间:2010年2月25日—2月26日(报名地点:天津音乐学院南校区)
2.考试时间:2月27日—3月5日(考试地点:天津音乐学院)
初试:2月27日—3月1日;3月2日公布参加复试名单
复试:3月3日—3月5日;3月7日公布参加文考名单
(二)报考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均可报名: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并符合专业体检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高、中等教育的在校生;被高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因触犯刑律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考手续:
1.所需证件:
⑴介绍信:①外省市考生持学校或单位介绍信(待业青年持街道的介绍信)和本人学历证明(应届持学校证明,往届持毕业证)原件。②天津市考生需持介绍信到学校或单位所在区、县招办验证换信后,再持区、县招办介绍信(带考生号)到本院报名。③现役军人经大军区政治部批准,方可报考;
⑵身份证(无身份证带户口册)原件,交复印件;
⑶当地艺术类联考证或准考证(由各省市统一发放,带考生号或准考证号)。
2.报名时交同一底版的近期免冠半身一寸照片5张。
3.报名考试费:按天津市物价局(1999)460号文件规定报名考务费150元(材料不全者不予报名,复试加收复试费)。
4.报名费和报名手续等一概不退。
(四)兼报:
考生可兼报其他专业,其中管弦系大提琴与民乐系大提琴可互相兼报,小提琴可兼报中提琴,钢琴可兼报双排键电子琴,二胡可兼报板胡,琵琶可兼报三弦、柳琴,三弦可兼报阮,琵琶、古筝可兼报古琴,扬琴可兼报民族打击乐,音乐教育与表演可兼报学前教育与表演,并标明志愿次序。
五、专业考试内容:
(一)考试内容的调整:
1. 所有听写、乐理、视唱均采用题库随机抽提方式命题。
2.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各专业视唱成绩均不计入总分,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各专业乐理和听写分值分别为1分和2分,即乐理和听写在复试成绩中占 3%的比例;音乐学和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的视唱、乐理和听写分值分别为1分、2分和2分,即视唱、乐理和听写在专业总成绩中占5%的比例。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的视唱、乐理和听写分值分别为3分、5分和7分,即视唱、乐理和听写在专业总成绩中占15%的比例。
3.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钢琴、管弦(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视唱由三升三降及以下改为两升两降及以下。
4.音乐学专业取消和声考试科目;音乐教育专业取消面试考试科目。
(二)各专业具体考试内容:
1.音乐学
⑴初试:听写(节奏、音程、和弦、旋律等),乐理(袁丽荣编《基础乐理教程》前十一章),论文写作
⑵复试:音乐学常识,音乐风格听辨,视唱(两升两降及以下)
⑶面试:演奏钢琴(练习曲、复调乐曲、乐曲)或其它乐器,演唱民歌、戏曲选段,论文简述等
⑷备注:交本人专业论文一至二篇,取消和声考试科目。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电脑作曲
⑴初试:听写(节奏、和弦、旋律、二声部旋律、四部和声连接等),乐理(袁丽荣编《基础乐理教程》前十一章),歌曲创作
⑵复试:器乐曲创作(单一主题、展开性中部的再现单三部曲式多声部乐曲),和声(到一级关系转调),视唱(两升两降及以下) 。
⑶面试:演奏(唱)本人作品,演奏钢琴(练习曲、复调乐曲、乐曲)或其它乐器,演唱民歌戏曲等
⑷备注:交本人多声部作品二至三部(复印八份);
3.演唱(美声)
⑴初试:美声演唱两首歌曲(中外歌曲各一首,外国歌曲须用原文演唱)
⑵复试:考试内容要求与初试相同,但曲目不得重复,视唱(一升一降及以下),听写(旋律音程、和声音程、三和弦及单旋律),乐理(袁丽荣编《基础乐理教程》前十一章)
⑶备注: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形象好、气质佳,善于表演。
4.演唱(民族声乐)
⑴初试:演唱两首中国民族声乐作品(中国艺术歌曲、中国歌剧选段、传统民歌、民族风格创作歌曲和戏剧曲艺唱段均可);为拓宽民族声乐男生声部的选材,男声除演唱上述中国作品曲目外,其中也可演唱一首外国作品
⑵复试:考试内容与初试相同,但曲目不得重复,视唱(一升一降及以下),听写(旋律音程、和声音程、三和弦及单旋律),乐理(袁丽荣编《基础乐理教程》前十一章)
⑶备注: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形象好、气质佳,善于表演。
5.中国乐器演奏
⑴初试:
①演奏中型以上练习曲、乐曲各一首(如无练习曲另选技术性较强乐曲一首)
②民族打击乐须分别在有旋律和无旋律的乐器上演奏一至二首乐曲或练习曲,其中必须有一种民族打击乐器和一首中国乐曲
③大提琴同管弦系大提琴
⑵复试:
①演奏不同风格类型乐曲两首(与初试曲目不得重复)
②视唱(一升一降及以下)、听写(旋律音程、和声音程、三和弦及单旋律)、乐理(袁丽荣编《基础乐理教程》前十一章)、线谱视奏
③备注:初复试每人限时10分钟,自备乐器,练习曲和技术性较强的乐曲不带伴奏,乐曲伴奏限一人。
6.管弦乐器演奏
⑴初试:
①管乐:演奏两个八度音阶(连音、吐音)、琶音(调性任选)、两首不同性质的练习曲(较慢连音与快速吐音)和大型乐曲一首(不带伴奏)
②弦乐:
a.小提琴:演奏三个八度大调或小调音阶和七种琶音一套,同调两个八度的三、六、八度双音阶各一条,两首不同性质的练习曲;巴赫无伴奏奏鸣曲及组曲中的一个乐章
b.中提琴:演奏三个八度大调或小调音阶和七种琶音一套,同调两个八度的三、六、八度双音阶各一条,两首不同性质的中提琴练习曲;巴赫六首无伴奏组曲中的一个乐章或三首瑞格无伴奏奏鸣曲的一个乐章
c.大提琴:自选三个八度单音阶、琶音及同调三、六、八度双音阶各一套,自选不同性质的练习曲两首,巴赫无伴奏组曲中的前奏曲或舞曲一首
d.低音提琴:自选两个八度的大调或小调音阶及琶音一套,两条不同性质的练习曲
③打击乐:演奏小军鼓、马林巴练习曲各一首,马林巴中等乐曲一首,抽查音阶琶音一条,演奏钢琴曲(车尔尼849以上程度)一首
⑵复试:
①管乐:大、中型乐曲各一首(可重复一首初试作品)
②弦乐:小提琴自选协奏曲第一乐章(加华彩乐段)或二、三乐章,另选技巧性乐曲一首;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自选协奏曲第一乐章或二、三乐章,另选乐曲一首
③打击乐:除初试内容外,小军鼓练习曲一首,马林巴中等以上乐曲一首,定音鼓练习曲或乐曲一首,钢琴奏鸣曲一首
④视唱(弦乐两升两降及以下;管乐、低音提琴、打击乐一升一降及以下)、听写(弦乐考和声音程、三和弦、七和弦及单旋律;管乐、低音提琴、打击乐考旋律音程、和声音程、三和弦及单旋律)、乐理(袁丽荣编《基础乐理教程》前十一章)、视奏
⑶备注:一律要求背谱演奏,钢琴伴奏自理,乐器自备。
7.键盘乐器演奏(钢琴)
⑴初试:
钢琴:肖邦练习曲一首(OP10 NO3、6、OP25 NO7除外),古典奏鸣曲(海顿、莫扎特、贝多芬、舒伯特)快板乐章
⑵复试:
①钢琴:巴赫平均律一首、乐曲一首(中外均可)
②视唱(两升两降及以下)、听写(和声音程、三和弦、七和弦及单旋律)、乐理(袁丽荣编《基础乐理教程》前十一章)。
8.键盘乐器演奏(手风琴、双排键)
⑴初试:
①手风琴:练习曲一首、乐曲一首(中外均可)
②双排键:巴赫乐曲一首、自选曲一首
⑵复试:
①手风琴:复调乐曲一首、乐曲一首(中外均可)
②双排键:自选曲一首,并加试即兴演奏、视奏(使用双排键电子琴、钢琴均可)
③视唱(一升一降及以下)、听写(旋律音程、和声音程、三和弦及单旋律)、乐理(袁丽荣编《基础乐理教程》前十一章)。
⑶备注:一律要求背谱演奏
9.音乐教育
⑴初试:
①主项:
a.钢琴:练习曲一首、复调作品一首(巴赫平均律赋格部分)
b.手风琴:练习曲一首、复调乐曲或斯卡拉蒂奏鸣曲一首
c.其它乐器:练习曲一首、乐曲一首
d.声乐:自选歌曲两首(须有一首中国作品)
②副项:
a.键盘(钢琴、手风琴):练习曲、复调作品、乐曲任选一首
b.其它乐器:练习曲、乐曲任选一首
c.声乐:自选歌曲一首
⑵复试:
①主项:演唱(奏)歌曲(乐曲)一首(不可重复初试曲目)
②视唱(一升一降及以下)、听写(旋律音程、和声音程、三和弦及单旋律)、乐理(袁丽荣编《基础乐理教程》前十一章)
⑶备注:一律要求背谱演唱(奏),主项和副项必须兼顾声乐和器乐,考试时由主考指定演唱(奏)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取消面试考试科目。
10.音乐艺术管理
⑴初试:综合试卷(音乐学基础知识、美术基础知识、戏剧影视基础知识、听辨)、命题写作
⑵复试:艺术技能展示(演唱、演奏、舞蹈、戏剧表演等,至少展示一种艺术才能)、英语口语、计算机程度
⑶备注:计算机程度出示证明
11.现代音乐
⑴初试:
①演唱:歌曲二首(至少演唱一首通俗歌曲,自带伴奏和伴奏带)
②现代键盘:演奏爵士风格乐曲一首,中型乐曲一首,即兴演奏(包括流行音乐功能标记和流行音乐节奏,如:布鲁斯、爵士、摇滚等)及视奏
③萨克斯管、爵士长号、爵士小号:演奏大、中型乐曲各一首(不带伴奏)、视奏
④爵士鼓:在有旋律(马林巴、钢琴均可)和爵士鼓上分别演奏一至二首乐曲或练习曲,即兴演奏(包括流行音乐各种节奏)及视奏
⑤古典吉它:演奏练习曲一首,巴赫组曲中乐曲任选一首,古典派作品一首,浪漫派(或20世纪)作品一首,视奏
⑥电贝司:演奏练习曲一首,自选乐曲一首(不带伴奏),视奏
⑦电吉它:演奏民谣吉它指弹乐曲一首,电吉它乐曲一首(不带伴奏),视奏
⑵复试:视唱(一升一降及以下)、听写(旋律音程、和声音程、三和弦及单旋律)、乐理(袁丽荣编《基础乐理教程》前十一章)
⑶备注:自备乐器,一律要求背谱演唱和演奏。
12.戏剧影视表演
⑴初试:
①表演:根据考生分类抽题进行
②朗诵:体裁自选,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③艺术特长展示:声乐(或曲艺)、舞蹈(或武术)、乐器演奏及其他才艺备选,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⑵复试:
①表演:根据考生分类抽题进行
②朗诵:自选小说片段、诗歌、寓言或笑话一篇
③声乐:自选歌曲与主考老师测试相结合
④形体:自选舞蹈、体操、武术与主考老师测试相结合
⑤随复试进行口试
⑶备注:考生身高女162cm以上、男172cm以上,考生裸视1.0以上
13.舞蹈编导、舞蹈表教、舞蹈学(舞蹈史论)
⑴舞蹈编导
①初试:
a.基本功与技术技巧测试
b.模仿能力测试
c.舞蹈成品片段(自备伴奏磁带或CD,时间不超过二分钟)
②复试:
a.舞蹈成品片段(时间不超过三分钟,不得与初试相同)
b.便无能力测试(内容由主考老师指定)
c.舞蹈、音乐常识(口试内容由考生抽签)
③备注:考生身高女164cm以上、男174cm以上
⑵舞蹈表教
①初试:
a.基本功与技术技巧测试
b.模仿能力测试
c.舞蹈成品片段(自备伴奏磁带或CD,时间不超过二分钟)
②复试:
a.舞蹈成品片段(时间不超过三分钟,不得与初试相同)
b.即兴舞蹈
c.舞蹈常识、舞蹈动作要领的教学过程简明讲述(口试内容由考生抽签)
③备注:考生身高女164cm以上、男174cm以上
⑶舞蹈学(舞蹈史论方向)
①初试:
a.基本功测试
b.模仿能力测试
c.舞蹈成品片段(自备伴奏磁带或CD,时间不超过二分钟)
②复试:
a.舞蹈基础知识、舞蹈作品分析写作(笔试)
b.对舞蹈事项进行观点简述(口试)
③备注:考生身高女164cm以上、男174cm以上
14.学前教育与表演
⑴初试:
①钢琴或其他乐器和声乐各一首,背谱演奏、演唱
②自选民族舞片段(时间不超过三分钟)和其他才艺展示
③旋律、节奏模仿各一条
⑵复试:综合知识笔试(含艺术基本知识与常识)
六、考试项目:
(一)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项目包括专业初试、专业复试、专业面试。
(二)文化课考试:
1.本院于2010年3月7日公布参加文化课考试学生名单,3月10日寄发文化课准考通知单(统一邮寄)。
2.考生持本院文化课准考通知单,到招生办公室(本市考生到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外省市考生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招生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文史类或理工类的文化考试。
七、政审、体检:
普通本科生的政审、体检均由考生户口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负责(天津市的在职考生由工作单位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负责)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专业体检由我院安排。
八、录取:
经政审体检合格,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外语成绩需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管理方向的部分考生按专业录取,其他考生按专业课总分(总分100分)与文化课总分(750分折合成百分制)相加所得分数划定录取线。学前教育与表演方向按文化课成绩(总分750分折合成百分制)与专业课成绩相加后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兼报志愿均达录取标准,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被录取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入学时间报到,超过十五天不报到者,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考试成绩作废,不存档、不退档、不转档。
九、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出,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十、待遇:
(一)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我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二)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外省市及郊县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
(三)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校租赁。
(四)毕业后的就业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简章是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下制订的,最终解释权属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
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