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征意见
来源:网络资源 2009-11-02 13:32:10
摘要: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为便于所提建议被采纳,最好能说明修改建议或者意见的理由。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邮编100745。网上发表意见请登陆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产生了积极影响。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已有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案件类型较新,面临许多法律适用问题,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各级行政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对此也广为期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起草了这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司法解释稿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对社会各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
在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地方法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告知行为;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且行政机关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白皮书、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向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五)要求行政机关对若干个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或者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第三条下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原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
(三)认为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赔偿请求人。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答复或者申请书载明的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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