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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先依法后协商

来源:网络资源 2009-10-31 15:38:16

  摘要: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并同时施工的,双方应当协商制定施工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在工程相遇的区段,一方或者双方按照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曹康泰说,实践中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各种建设工程存在大量交叉,相遇关系十分复杂。为了减少管道建设中的工程争议,节约建设成本,保障管道建设、运行中的安全,草案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相遇关系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了处理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原则,即: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各方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是新建、改建、扩建管道与其他已建工程相遇,需要其他已建工程改建、搬迁、增加防护设施的,或者管道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工程,需要其预留管道通道、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同时,按照对等原则,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与管道相遇,需要管道改建、搬迁、增加防护设施,或者预留通道、预建相关设施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三是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并同时施工的,双方应当协商制定施工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在工程相遇的区段,一方或者双方按照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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