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2010年原油贸易进口允许总量和申请条件
来源:网络资源 2009-10-28 20:55:04
摘要: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09-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企业递交申请的日期为2009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15日。
附件: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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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53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六)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相关报送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2008年1月-2009年8月原油进口业绩证明。自营进口需提供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需提供代理协议或相关服务发票。
(六)税务、外汇部门出具的无偷逃税、无逃套汇证明材料。
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四、分配依据
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分配依据主要根据上年进口实绩。
(一)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2530万吨,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2530万吨,以各企业进口实绩为基数增加分配数量。
(三)申请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情况和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申请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至15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不在所在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9年11月15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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