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孩生命仅值城里人一半
来源:网络资源 2009-09-07 14:26:06
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
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3名少女同遭车祸,为何赔偿不同?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失去爱女的何青志夫妇处在悲伤之中.
事故赔偿
给农村少女的不及城市少女的一半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很快成立,开始调查事故原因,并对死者进行赔偿。
3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
另外两家先后与公司协商“私了”,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当时,何青志夫妇沉浸在中年丧女的痛苦中,想当然地以为,女儿的赔偿,不会成为一个问题。
让何青志夫妇意外的是,当他们就女儿的赔偿进行协商时,一切并不像自己想的那样容易。
对方表示,如果按规定的条条款款,只能给他们死亡赔偿金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
何青志夫妇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遭遇同一车祸的另外两个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为何自己的女儿死亡却只得到5万多元的赔偿?同一事故中,对生命的赔偿会有不同的“价”。
权威解释
国家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何青志夫妇得到的权威解释是,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
按此规定,女儿是农村户口,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应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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