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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籍的规章

来源:网络资源 2009-08-26 17:45:22

[标签: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国籍的规章——条款一览表

  (1998年11月24日统一实施)

  目录

  第1节

  引用(见注释1)

  第2节

  撤销和保留

  第3节

  注释

  第4节

  提供详情的证件

  第5节

  法定的签证类型

  第7节

  通过继承而获得的国籍的登记册

  第7A节

  申请登记

  第7B节

  纠正在登记册中的记载

  第7C节

  取消在登记册中的记载

  第7D节

  在登记册中记载的摘录

  第7E节

  依本法案第10C条的规定而申请登记

  第7F节

  依本法案第10C条的规定而登记

  第7G节

  依据登记而颁发的国籍的宣誓书

  第7H节

  如果依据本法案第10C条的规定是可接受的原因

  第8节

  根据申请而颁发国籍的宣誓书

  第8A节

  通过继承母亲而获得的国籍且以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申请登记

  第8B节

  基于本法案第11条第3款的宗旨,以一个澳大利亚公民的身份登记

  第8C节

  基于本法案第11条第4款的宗旨而颁发国籍的宣誓书

  第9节

  为申请澳大利亚国籍证书而交付的费用

  第10节

  澳大利亚国籍的证书

  第12节

  澳大利亚国籍证书的颁发

  第13节

  放弃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

  第13A节

  基于本法案第23AA条的宗旨而声明

  第13B节

  部长可基于本法案第23AA条的宗旨而要求提供信息

  第14节

  依据第23A条第1款的规定而声明愿意恢复澳大利亚国籍

  第15节

  依据第23B条第1款的规定而声明愿意恢复澳大利亚国籍

  第16节

  关于对愿意恢复国籍的声明可支付的费用

  第17节

  将颁发给恢复澳大利亚国籍的申请者的国籍的宣誓书

  第18节

  关于依本法案第44A条第2款的规定而作出的申请的费用

  第19节

  基于本法案第46A条第1款C项的宗旨而规定的费用

  第21A节

  基于本法案第5A条第1款d项ii目的宗旨而被宣布的申请者的类型

  第22节

  对判决的审查

  第23节

  费用的退还

  附表

  附表1 废除的法定规则

  附表2 表格

  表格2 通过继承而获得的国籍的登记册

  表格6 澳大利亚国籍证书

  表格8 澳大利亚国籍证书

  表格9 放弃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

  表格10 依据第23AA条、第23A条或第23B条的规定而声明愿意恢复澳大利亚国籍

  第1节

  引用(见注释1)

  本规章可援引为“澳大利亚国籍的规章”。

  第2节

  取消和保留

  (1)取消国籍规章(包括附表1中规定的法定规则)。

  (2)所有已颁发的证书和依国籍规章(指被本节第(1)小节废除了的或被那些首次提及的规章废除了的且是在本规章开始实施之前即是有效的国籍规章)而作出的指定、申请、请求或声明,应该被视为是依据本规章而颁发的(或作出的),因而应被保留。

  第3节

  注释

  (1)在本规章中,除非有相反的意旨:

  “授权的官员”即指澳大利亚移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的正式官员或指包含在由司法部长为某宗旨而授权认可的雇员中的一员。这类官员依据本规章的规定行使权力或完成其职责。

  “新几内亚岛”即指在1975年9月16日之前的“1949年的巴布亚新几内亚法案”规定的新几内亚岛领域。

  “巴布亚岛”即指在1975年9月16日之前的“1949年的巴布亚新几内亚法案”规定的巴布亚岛领域。

  “登记册”即指:

  (a)参照国籍规章(指在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开始实施之前即生效的国籍规章)第7节第(1)小节中规定的关于在国外出生者的登记册;

  (b)参照国籍规章(指在1984第351号法定规则开始实施之后生效的国籍规章)第7节第(1)小节中规定的关于继承来的国籍的登记册;

  (c)包括以上两种登记册;

  鉴于本案的要求,

  “法”即指1948年的“澳大利亚国籍法”。

  (3)在本规章中,标有数字符号的表格可按照在附表2中标的数字符号宣读。

  (4)没有必要严格遵照表格的要求,实质上的遵从就足够了。

  第4节

  提供详情的证明文件

  依据本规章要求申请者提供关于证明文件的详情时,该申请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以证实司法部长所要求的详情。

  第5节

  法定的签证类型

  (1)在本规章中

  “1959年的移民规章”即指包含“1959年第35号法定规则”以及那些随时会被修订和随时会生效的规章。

  “1989年的移民规章”即指包含“1989年第365号法定规则”以及那些随时会被修订和随时会生效的规章。

  “1993年的移民规章”即指包含“1993年第387号法定规则”以及那些随时会被修订和随时会生效的规章。

  “移民规章”即指在1994年9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移民规章。

  (1A)基于本法第5A条第1款d项i目A中的宗旨,下列签证类型是法定的:

  (a)证明文件和标志性文件,该证明文件和标志性文件是在1979年11月1日之前颁发给合格的申请者的,是允许该申请者返回澳大利亚的证据;

  (b)居民返签证,该证是在“1959年移民规章”的第29AC节规定的,且是被颁发给或准许给予合格的申请者的;

  (c)返签证,该返签证是在“1989年的移民规章”第2节规定的,且是准许给予合格的申请者的;

  (d)1.4集体签证(指居民返(或长期入境)签证),该证是在“1993年的移民规章”规定的,且是准许给予合格的申请者的;

  (e)短期(或长期)签证,在通过了移民改革规章(或暂行条文)后,关于在a项中的证明文件和标志性文件和在b项、c项、d项中的各种签证从1994年9月1日起将继续有效;

  (f)返(居住)签证,该证是依移民规章,准许给予合格申请者的 。

  (2)在颁发证件时或在申请者将离境时,如果申请者基于本节第(1)小节的宗旨是合格的,那么该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的标准:

  (a)符合本法第5A条第1款a项、b项、(ba)项,(bb)项或c项的标准;或

  (b)如果本节第(1)小节的各规章已生效,那么必须符合这些规章的要求。

  第7节

  通过继承获得的国籍的登记册

  (1)通过继承获得的国籍的登记册应该保存在每个澳大利亚领事馆内,装订成册后以集装的形式束成捆,并标明该登记册是通过继承而获得的国籍的登记册。

  (2)基于本节第(1)小节的宗旨,继承的国籍的登记册的格式必须是按照表格2的格式且必须由授权的官员来填制完成且签名。

  第7A节

  申请登记

  (1)参照本节第(2)小节的规定,基于本法第10B条的宗旨,申请者为登记名字而提出申请时,应支付110美元。

  (2)如果两个或更多的申请被同时提出,且申请者是兄弟(或姐妹)时,可支付的费用是:

  (a)当仅为一位申请者支付时,费用是110美元;或

  (b)为每位申请者支付时,每位的费用是85美元。

  第7B节

  纠正登记册中的记载

  如果有正当的理由使授权的官员确信在登记册中的记载有错误或有遗漏时,该授权的官员必须:

  (a)纠正错误或填补遗漏;且

  (b)沿纠正处的空白边缘签名并标明纠正的日期。

  第7C节

  删除在登记册中的记载

  (1)参照本规章的规定,如果司法部长(或由部长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官员)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正式批准删除在登记中的记载时,执行官员可删除相应的记载。

  (2)基于本节第(1)小节的目的,司法部长或(由司法部长授权任命的官员)没有批准删除登记册中的记载时,下列情况是例外的:

  (a)有正当的理由使司法部长或授权的官员确信在登记册中的记载是在错误信息的基础上完成的;或

  (b)参照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的第12条第1款a项的要求,在关于申请者出生的案件中,当已登记申请者的名字已遵照《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第12节的规定而生效时。

  (3)依据本节第(1)小节的规定,授权的官员在登记册中删除记载时必须:

  (a)在记载的边缘空白处记载“依据澳大利亚国籍规章第7C节而删除”;且

  (b)在这些字符下签名并标明删除的日期。

  (4)除非授权的官员认为此删除的目的不能通过对记载的纠正来完成时,该授权的官员才有资格删除在登记册中的记载。

  第7D节

  在登记册中记载的摘录

  (1)在登记册中记载的摘录不得给予申请者(依据本规章要求的除外);

  (2)基于本法案第10B条的宗旨,以申请者在澳大利亚领事馆登记的名字为根据,授权的官员应该给予该申请者(指已登记了的申请者)一份关于在登记册中记载的摘录(此摘录是与登记有关的);

  (3如果在登记册中的记载(在本规章中指原记载)的错误或遗漏的现象已依照第7B节的规定作出了纠正,那么授权的官员必须给予申请者(指作出了申请在已登记册上有原记载的申请者)一份正确的记载的摘录,如果该申请者已死亡,且仅在下列情况下应把该摘录给予与该申请者有关的人员:

  (a)该申请者已把持有的所有原记载的摘录退还给了授权的官员;或

  (b)授权的官员确信事先给予该申请者的原记载的摘录已经丢失或销毁。

  (3A)如果授权的官员已判决不能确信事先给予申请者的原记载的摘录已丢失或销毁时,该授权的官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以此判决为正当理由而要求索回记载的摘录,并且在发出此通知的60天内为对该判决进行审查而向司法大臣制作一份书面申请。

  (3B)进行审查的官员:

  (a)必须为审查而向申请者陈述作出该判决的正当理由;或

  (b)如果审查的官员对判决不赞成时,必须和通知书一起向申请者发送一份关于此判决的原因的陈述。

  (3C)如果进行审查的官员能确信事先给予申请者的原记载的摘录已丢失或销毁时,该审查的官员必须以正当理由要求授权的官员为审查而给予申请者一份正确的记载的摘录

  (4)如果在下列情况下:

  (a)一份在登记册中记载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如果在本规章开始生效之前或之后)已经由授权的官员给予申请者,或

  (b)由于错误或遗漏的原因,该证明文件不是在登记册中记载的摘录的复印件;

  那么,授权的官员必须给予申请者(指作出了申请且在登记册上有记载的申请者)一份相关的记载的摘录,如果该申请者已死亡,应给予已记载的且与该申请者有关的人员,且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c)为此种摘录作出了申请;

  (d)已参照a项中的规定向选举监察人退回了证明文件;或

  (e)还未持有任何与记载有关的摘录。

  (5)在本规章中,“审查”即指由在“1992年公共服务法”规定的高级行政服务官员裁定或完成政府部门的职责。

  第7E节

  依据本法案第10C条的规定而作出申请登记

  (1)依据本法案第10C条的规定为以澳大利亚公民身份被登记而作出的申请必须被送给:

  (a)政府部门的首脑级政府或任何地区级政府;或

  (b)任何澳大利亚的海外特使团。

  (2)在申请中必须附加下列证件的原件:

  (a)该申请者的详尽的出生证明文件原件;

  (b)如果申请者持有澳大利亚护照时,应附加护照原件;

  (c)如果该申请者的名字依据“1918年联邦选举法”已被记载在选举名册上,应附加澳大利亚选举委员会提供的此记载的证明文件;

  (e)如果申请者已改变了他的(或她的)名字,应附加改之前或之后的名字的证明文件;

  (f)能证明在该申请者出生时其直系父母是澳大利公民的证明文件;

  (g)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提供能证明父母是澳大利亚公民的证明文件;

  (i)当申请被作出时;或

  (ii)如果在作出申请前父母已死亡,在父母死亡时;

  (h)如果能获得时,须附加父母详尽的出生证明文件;

  (i)如果父母已更改了他的(或她的)名字,须附加改之前或之后的名字的证明文件;

  (j)如果父母已死亡,须附加父母的死亡证明书。

  (3)递交该申请时支付的费用为110美元。

  第7F节

  依据本法案第10C条的规定而登记

  基于本法案第10C条第4款的宗旨,申请者通过在登记册(指由政府部门为此案旨而保存的登记册)中记载名字的形式,可以澳大利亚公民的身份登记。

  第7G节

  根据登记而颁发国籍宣誓书

  (1)在申请者依据本法案第10C条的规定以澳大利亚公民的身份被登记时,授权的官员必须向该申请者颁发一份国籍宣誓书。

  (2)依据本节第(1)小节而颁发的国籍宣誓书是免费的。

  第7H节

  如果依本法第10C条的规定是可接受的原因

  基于本法第10C条第5款d项的宗旨,如果申请者没被登记的原因是可接受的,那么:

  (a )该原因能确信申请者是依据下列条款而申请以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登记的:

  (i)本法案第10B条;或

  (ii)在第10B条开始实施之前已生效的本法案第11条;和

  (b)申请者未被登记是因为没有执行申请程序。

  第8节

  根据申请而颁发的国籍宣誓书

  (1)依照本节第(7)小节和第(8)小节的规定,当申请中的申请者属于下列情况时:

  (a)申请者是澳大利亚公民;或

  (b)应负责任的一方父母代表申请者(指在本节第(5)小节a项或b项中述及的申请者)的利益作出了申请;

  那么,授权的官员必须按照部长批准的形式向该申请者颁发一份国籍宣誓书。

  (2)依据本规章的规定,关于提出的该申请的费用是55美元。

  注意:依据本法案而作出的申请必须是接照部长批准的形式而作出的;(见本法案第31条)

  (5)如果:

  (a)一个未达16岁的澳大利亚公民的名字已依照下列条款记载在澳大利亚国籍证书中:

  (i)在1973年11月30日开始生效的“1948年国籍和公民法”的第12条第3款或第15条第6款;

  (ii)在“1984年澳大利亚国籍修正案”开始实施之前已生效的本法案的第14条第9款;或

  (iii)在“1984年澳大利亚国籍修正案”开始实施后已生效的本法案的第13条第10款;或

  (b)一个未达16岁的申请者的负责任的一方父母已申请了澳大利亚国籍证书,那么该负责任的一方父母可代表该未成年孩子申请国籍宣誓书。

  (7)如果申请者已依据本节第(5)小节作出了国籍宣誓书的申请,但该国籍宣誓书直到包含该申请者的名字的澳大利亚国籍证书被颁发时才能被颁发。

  (8)如果事先已颁发了国籍宣誓书的申请者又为国籍宣誓书作出了申请,授权的官员不得对该申请者颁发国籍宣誓书,下属情况除外:

  (a)申请者将事先颁发给自己的国籍宣誓书退还授权的官员时;或

  (b)授权的官员已确信事先颁发给申请者的国籍宣誓书已经丢失或销毁时。

  (9)如果授权的官员已判定不能确信事先颁发给申请者的国籍宣誓书已经丢失或销毁时,该授权的官员必须就作出该判定的理由通知申请者,且必须在发出该通知的60天内为对该判决进行审查而向司法大臣作出书面申请。

  (10)进行审查的官员:

  (a)必须为审查而向申请者(指被授权的官员通知的申请者)陈述关于作出该判决的正当理由。

  (b)如果审查的官员不赞成该判决时,必须向该申请者发送一份关于作出此判决的原因的陈述,同时附上通知书。

  (11)如果进行审查的官员能确信事先颁发给申请者的国籍宣誓书已丢失或销毁时,该审查的官员须要求授权的官员再颁发给该申请者一份国籍宣誓书。

  (12)在本规章中,“审查”即指由在“1992年公共服务法”规范之内的高级行政服务官员裁定或完成政府部门的职责。

  第8A节

  通过继承母亲而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申请者为登记而申请

  (1)依据本法案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以澳大利亚公民的身份被登记而作出的申请必须是:

  (a)在下列部门被提出的或被邮寄到下列部门的:

  (i)政府部门的首脑级政府或地区(区域)级政府;或

  (ii)任何在海外的澳大利亚特使团;且

  (b)附加下列证件的原件:

  (i)申请者详尽的出生证明文件原件:

  (ii)在申请中包含的申请者的每个孩子的详尽的出生证明文件原件;

  (iii)申请者母亲的详尽的出生证明文件原件或归化入籍证书原件;且

  (c)附加下列各种书面证件:

  (i)申请者更换的所有名字的书面证明文件;和

  (ii)在1987年5月1日之前申请者在澳大利亚的住所的书面证明文件;和

  (iii)所申请的孩子的所有更换的名字的书面文件;和

  (iv)如果申请者的母亲出生在新几内亚,应附加该母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8B节

  基于本法案第11条第3款的宗旨,以澳大利亚公民的身份登记

  基于本法案第11条第3款的宗旨,申请者以澳大利亚公民的身份在登记册上被登记,该登记由授权的官员完成后即生效,该生效的登记册被保存在政府部门。

  第8C节

  基于本法案第11条第4款的宗旨而颁发国籍宣誓书

  (1)授权的官员必须向依本法第11条第4款而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申请者颁发国籍宣誓书。

  (2)依本节第(1)小节而颁发的国籍宣誓书,只要申请者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时该证书就必须被颁发。

  (3)依据本节第(1)小节而颁发的国籍宣誓书是免费的。

  第9节

  申请澳大利亚国籍证书的费用

  (1)依据本法案第13条,为获得澳大利亚国籍证书而提出的申请的费用,参照在第(1A)小节,第(1B)小节和第(2)小节的规定,该费用为120美元。

  (1A)在下列情况下,依据第(1)小节的规定,该申请费用为20美元:

  (a)如果澳大利亚国籍证书是由社会安全部或退伍军人事务部颁发的,并且该申请者能提供证据证明本人是属于下列情况的接收者:

  (i)是处于领养老金年龄段的;或

  (ii)是处于接受抚养费的年龄期的;或

  (iii)是因为无劳动能力而需要提供抚恤金的;或

  (iv)是处于需要服务抚恤金的年龄期的;或

  (v)是因为病残而需要服务抚恤金的;或

  (b)该申请者是:

  (i)在a项中列举的接受养老金或抚养费的;且

  (ii)由社会安全部或退伍军人事务部颁发的国籍证书,并且申请者能提供证据证明本人是作为养老金或抚养费的接收者而接受了财产和收入的调查的;

  (iii)因为属于a项中列举的养老金或抚养费的接收者的陪伴人而成为其财产和收入被调查后的养老金或抚养费的接收者。

  (1B)如果授权的官员确信申请者是属于下列情况的,那么依据本节第(1)小节的规定,国籍证书的颁发是免费的:

  (a)申请者是在1947年12月22日至1967年12月31日(包含首尾两天在内)这期间从英联邦国家入境澳大利亚的;或

  (b)依据1946年的移民法(或儿童监护权法)的规定,申请者是受部长监护的未成年人。

  (2)如果:

  (a)仅因申请者没有满足本法案第13条第1款d项或e项(或d项和e项)的要求,而该申请者的申请依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被拒绝;或

  (b)申请者依据本法案第13条又作出了申请;或

  (c)授权的官员有正当理由确信关于申请者又作出的申请中的所有相关信息被审议后,如果能确定:

  (i)在又提出申请时,申请者是符合本法案第13条第1款d项和e项的要求的;或

  (ii)从申请者被确信是不符合本法案的第13条第1款d项和e项要求起3个月内,又提出第二次申请;

  那么依据本节第(1)小节的规定,第二次申请是免费的。

  第10节

  澳大利亚国籍证书

  (1)依据本法案第13条授予的澳大利亚国籍证书必须是符合表格6的。

  (2)依据本法案第32条授予的澳大利亚国籍证书必须是符合表格8的。

  第12节

  澳大利亚国籍证书的颁发

  (1)澳大利亚国籍证书上必须有司法部长的传真签字(即印刷的签名或盖章签名),才可颁发。

  (2)在出席澳大利亚国籍证书颁布仪式时,申请者在被颁发证书前必须出席颁布仪式且宣读下列声明:

  “澳大利亚公民资格即代表澳大利亚联邦国家的正式成员;和

  澳大利亚国籍是一个共同的契约,包括相互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团结全体澳大利亚公民,尊重他们之间的差异;和

  被授予澳籍的公民享有如下权利并愿意履行下列义务:

  对澳大利亚政府和澳大利亚人民忠诚地宣誓,和

  参与澳大利亚公民的民主信仰,和

  尊重澳大利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和

  支持且遵守澳大利亚法律。”

  第13节

  声明放弃国籍

  一份依据第18条第1款作出的放弃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必须是按照表格9作出的。

  第13A节

  基于本法案23AA条的宗旨而声明

  (1)基于本法案第23AA条第1款的宗旨,愿意恢复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是按照表格10作出的书面声明。

  (2)参照本法案第23AA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的声明不是正式的声明书,除非在递交司法部长时才正式制作且递交副本。

  (3)基于本法案第23AA条第1款的宗旨,声明的登记方式如下:

  (a)声明书的原件必须在政府部门建档;且

  (b)声明书的复印件必须经授权的官员核实后送还该声明书的制作者。

  第13B节

  基于本法案第23AA条的宗旨,司法部长可要求的信息

  (1)基于本法案第23AA条第1款的宗旨,司法部长须要求愿意恢复澳大利亚国籍的申请者在递交声明书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信息:

  (a)在该申请者中止了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后,无论是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其它国家,如果发现该申请者有刑事犯罪记录,只要发现该申请者有一次刑事犯罪记录,或有任何犯罪迹象时,申请者必须提供在被告发前的法院、被发现犯罪的日期和被强行宣判的日期;

  (b)在该申请者中止了澳大利亚公民身份后,如果奉法院(指与该申请者犯罪的诉讼有关的法院)的命令,该申请者曾被监禁在澳大利亚或其它国家的监狱或精神病院,如果该申请者果真被监禁在监狱或精神病医院时,该申请者必须提供犯罪诉讼的细节、被监禁的地点和期限;或

  (c)当递交声明表时,无论是在澳大利亚还是其它国家,如果关于对申请者的任何刑事犯罪的诉讼还未判决,只要此时存在该未决的诉讼,则该申请者必须提供该诉讼的细节和犯罪的细节。

  (2)基于本法案第23AA条第2款的宗旨,司法部长可要求作出申请(指依本法案第23AA条第2款作出的申请)的申请者在向司法部长递交在第(1)小节a项、b项和c项中述及的声明表时,必须同时提供与该申请者有关的信息且同时提供关于孩子的相同的信息。

  第14节

  依第23A条第1款的规定而声明愿意恢复国籍

  依据本法案第23A条第1款的规定而作出的愿意恢复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书必须是按照表格10而作出的。

  第15节

  依据第23B条第1款的规定而声明愿意恢复国籍

  依据本法案第23B条第1款的规定而作出的愿意恢复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书必须是按照表格10作出的。

  第16节

  对愿意恢复国籍的声明可支费的费用

  基于本法案第23AA条、第23A条或第23B的宗旨,递交的每份声明表所支付的费用为65美元。

  第17节

  颁发给恢复了澳大利亚公民身份的申请者的国籍宣誓书

  如果申请者依照第23AA条第1款或第2款,第23A条第2款或第23B条第2款的规定又重新成为一名澳大利亚公民时,授权的官员必须按照司法部长批准的形式向该申请者颁发一份国籍宣誓书。

  第18节

  依本法案第44A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申请的费用

  依据本法案第44A条第2款的规定而作出的澳大利亚国籍证明书的申请,对该申请应支付的费用为每份55美元。

  第19节

  基于本法案第46A条第1款C项的宗旨而规定的费用

  基于本法案第46A条第1款C项的宗旨,法定费用为55美元。

  第21A节

  基于本法案第5A条第1款d项ii目的宗旨而被宣布的申请者的类型

  (1)基于本法案第5A条第1款d项ii目的宗旨,下列类型的申请者是基于本法案的宗旨而被宣布成为长期居民的申请者,即,该类型的申请者虽已入住法定区域,但还不是参照第5A条第1款d项ii目的规定的证书(长期居民证书)的持有者,也不是被承认已包含在该证书中的申请者。

  (2)关于在本节第(1)小节中被宣布成为长期居民的申请者,参照本法案第5A条第1款d项ii目的规定,该长期居民的法定期限是:以第(1)小节为宗旨,直到该申请者离开该法定区域或澳大利亚为止。

  第22节

  对判决的审查

  (1)如果:

  (b)司法部长或由司法部长授权认可的官员依照第7C条第2款a项的规定删除登记册中的记载;根据具体案情,司法部长或授权认可的官员必须在从作出判决起30天内,将此判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申请者(或利益受此判决影响的人员)且陈述作出该判决的正当理由。

  (2)为对第(1)小节中的判决进行审查而向行政申诉庭作出申请。

  (3)本节第(1)小节的通知必须包含一份对该通知的结果的声明,参照“1975年行政申诉庭法”的规定,为对该判决进行审查而提出的申请必须是向行政申诉庭提出的,且该通知必须是发给与通知有关的人员或其利益受判决影响的人员。

  (4)如果未遵从本节第(3)小节的要求,涉及的判决不得按正确的判决生效。

  第23节

  费用的退还

  (1)依据第7A节、第7E节或第9节的规定,如果提出的申请费用已被申请者支付,而该申请是属于下列情况时:

  (a)由于以下原因是不需要的:

  (i)该申请者依有关规定已事先提出申请而该申请一直未被作出裁决;或

  (ii)该申请者是澳大利亚公民;或

  (b)是在政府部门颁发的错误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的;

  那么,该申请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1A)依据第7E节的要求已支付了费用的申请者,只有在申请是在政府部门颁发的错误信息的基础上且是依本法案第10C条而提出的情况下,该申请者才有资格依据第23条第1款d项的规定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2)依据第16节的规定,如果申请者在递交声明书时已支付了费用,而当该声明书属于下列情况时:

  (a)因为如下原因是不需要的:

  (i)在依本法第23AA条作出的声明的事项中,申请者已事先依据相应条款递交了声明书,而司法部长并没有对该声明作出裁决;或

  (ii)在依本法第23A条或第23B条而作出的声明事项中,申请者已事先依据相应的条款递交了声明书;或

  (b)因为该申请者是澳大利亚公民而不需要声明;或

  (c)该声明是在政府部门颁发的错误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的;

  那么,该申请者有权要求索回已支付的上述费用。

  (3)依据第8节、第18节或第19节的规定,如果申请者已对依据相应条款(或规章)的规定而提出的申请支付了费用,而该申请是:

  (a)因为申请者已依相应的条款事先提出了申请而该申请并没有被裁决,因而该申请是不需要的;或

  (b)在政府部门颁发的错误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的;

  因此,该申请者有资格要求退还所有已支付的上述的费用。

  澳大利亚国籍规章——附表1

  附表

  附表1 被废除的法定规则

  (第2节)

  1956年第112号法定规则

  1959年第123号法定规则

  1959年第127号法定规则

  1959年第136号法定规则

  1959年第178号法定规则

  澳大利亚国籍规章——附表2

  附表2 表格

  (第3节第(3)小节)

  表格2 通过继承获得国籍的登记册

  (第7节)

  号码:

  澳大利亚联邦

  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

  通过继承获得国籍的登记册

  被登记的申请者的全名:

  登记的日期:

  申请者出生的时间和地点:

  澳大利亚公民父(或母)的全名:

  该父(或母)获得澳大利亚国籍的方式:

  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说明:如果父母双方均是澳大利亚公民,应该提供每位父母获得国籍的方式的细节。

  表格6 澳大利亚国籍证书

  (第10节第(1)小节)

  澳大利亚联邦

  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

  澳大利亚国籍证书

  申请者的全名

  出生日期

  申请者申请了此澳大利亚国籍证书,已符合“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规定的各种要求,并且从此开始履行公民的义务。

  我同意授予此澳大利亚国籍证书给以上命名的申请者,该申请者从 (日期)起即是澳大利亚公民。

  由移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当局颁发

  (见注释1)

  部长的签名 (代表移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的部长)

  (主办者的签名 (也可不签)见下面注释2)

  号码: (申请者公民身份证号码)

  (主办者的职务 见下面注释3)。

  包含在国籍证书中的孩子

  以下登记了名字的孩子在申请时未达16岁,且因该证书的授予者是对该孩子应负责任的一方父母,因此该孩子包含在此证书中:

  孩子的名字 ,出生日期 。

  (如果没有孩子被包括在内,请说明,见注释4)

  部长签名 ---------------------(移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部长)

  注释

  1.

  如果证书是由部长颁发的,而不是“代表移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的大臣”颁发的,请标注下列用语:“移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长颁发”。

  2.

  如果需要,该官员(指在上面表格中的和在本注释中的主办者)对申请者(指在上面表格中的和在本注释中规定的申请者)的宣誓行为执行管理的职责(指在上面表格中的和在本注释中规定的职责)时,该官员可在上面的指示处签名。

  3.

  如果主办者执行法定的职责后参照注释2签了名,由于该主办者控制着职权,所以且该主办者是由于他或她所担任的职务而执行法定的职责,该主办者必须在上面的指示处注明职务。(如:XXX州(郡)的州长)

  4、

  如果在该国籍证书中不包括孩子,请在上面指示处标注如下说明:此证书不包括孩子。

  表格8 澳大利亚国籍证书

  (第10节第3小节)

  号码:

  澳大利亚联邦

  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

  澳大利亚国籍证书

  依据“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第32条的规定,我宣称 (申请者名字),出生于 (年、月、日),是澳大利亚公民。

  颁布的日期

  移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的部长签名

  表格9 放弃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书

  (第13节)

  澳大利亚联邦

  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

  放弃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书

  我, (申请者名字), (现住址),做为一名澳大利亚公民,在此声明依据“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放弃我的澳大利亚国籍。

  签名 (申请者的名字)

  在 日 月19 年声明。

  表格10 依据第23AA条,第23A条或第23B条的规定而愿意恢复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书

  (第13A节,第14节,第15节)

  澳大利亚联邦

  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

  恢复澳大利亚国籍的声明书

  我, (申请者名字),是 (现国籍)已被终止了澳大利亚公民的身份,在此声明本人希望恢复澳大利亚国籍。

  在 日 月19 年声明

  申请者签名

  澳大利亚国籍的规章——注释

  对澳大利亚国籍规章的解释

  注释1

  澳大利亚国籍规章(依1948年澳大利亚国籍法生效)被再版,该规章包括下表中的已被修订的1960年第62号法定规则

  法定规则表

  名称通知的日期

  (在公报上)实施的日期申请

  保留或暂行条文

  1960年第62号法定规则1960年8月18日1960年8月18

  1961年第120号法定规则1961年10月5日1961年10月5日(未定?)

  1964年第1号法定规则1964年1月16日1964年1月16日Ñ

  1965年第8号法定规则1965年1月18日1965年1月18日Ñ

  1965年第146号法定规则1965年10月14日1965年10月14日Ñ

  1967年第149号法定规则1967年11月16日1967年11月16日Ñ

  1968年第129号法定规则1968年10月31日1968年10月31日Ñ

  1969年第72号法定规则1969年5月22日1969年5月22日Ñ

  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0年2月5日1970年2月5日Ñ

  1970年第189号法定规则1970年12月10日1970年12月10日Ñ

  1973年第29号法定规则1973年2月15日1973年2月20日Ñ

  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1973年10月4日1973年12月1日

  (见r.1和公报1973年第140号法定规则)Ñ

  1975年第181号法定规则1975年9月12日1975年9月16日Ñ

  1976年第269号法定规则1976年12月15日1976年12月15日Ñ

  1978年第272号法定规则1978年12月21日1978年12月21日Ñ

  1979年第143号法定规则1979年7月26日1979年7月26日Ñ

  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1980年11月28日1980年11月28日Ñ

  1981年第112号法定规则1981年5月26日1981年5月26日Ñ

  1982年第118号法定规则1982年6月4日1982年6月4日Ñ

  1983年第68号法定规则1983年6月2日1983年6月2日Ñ

  1984年第252号法定规则1984年9月27日1984年10月1日R.7

  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1984年11月30日1984年11月30日R.11

  R.12(被1987年第88号法定规则的第2节和1988年第325号法定规则的第1节修订

  1987年第88号法定规则1987年5月27日1987年6月1日Ñ

  1988年第325号法定规则1988年12月2日1988年12月2日Ñ

  1985年第260号法定规则1985年月30日1985年10月1日Ñ

  1985年第209号法定规则1986年8月18日1986年8月20日Ñ

  1986年第210号法定规则1986年8月20日1986年8月20日Ñ

  1986年第223号法定规则1986年8月29日1986年9月1日Ñ

  1986年第306号法定规则1986年10月24日1986年10月24日R.3

  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1987年5月27日1987年6月1日Ñ

  1987年第312号法定规则1987年11月22日1988年1月1日Ñ

  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1988年12月2日1988年12月2日Ñ

  1989年第140号法定规则1989年6月30日1989年7月1日Ñ

  1989年第222号法定规则1989年8月23日1989年9月1日Ñ

  1991年第28号法定规则1991年3月6日1991年3月6日Ñ

  1991年第221号法定规则1991年7月5日1991年6月18日Ñ

  1991年第305号法定规则1991年9月30日1991年10月1日Ñ

  1991年第486号法定规则1992年1月10日1992年1月15日Ñ

  1992年第171号法定规则1992年6月25日1992年6月25日Ñ

  1993年第55号法定规则1993年5月4日1993年2月1日Ñ

  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1993年12月23日Rr.8和9.2在1994年1月24日生效(见r·1·1)剩余部分在1993年12月23日生效Ñ

  1994年第218号法定规则1994年6月30日1994年7月1日Ñ

  1994年第262号法定规则1994年7月28日1994年9月1日Ñ

  1995年第267号法定规则1995年9月12日1995年11月1日Ñ

  1996年第78号法定规则1996年6月5日19996年7月1日Ñ

  1996年第212号法定规则1996年9月30日1996年10月1日Ñ

  1997年第262号法定规则1997年9月24日1998年1月1日Ñ

  修正案一览表

  生效的条款如何生效

  第1节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2节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和1997年第262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3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1975年第181号法定规则、1978年第272号法定规则、1984年351号法定规则、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1996年第78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4节被1987年第312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5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1975年第181号法定规则

  第3节

  第3节

  第3节

  第3节

  第5A节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废除

  被1987年第312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91年第221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93年第55号法定规则、1994年第26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61年第120号法定规则添加

  第3节

  第3节

  第3节

  第3节

  第3节

  第3节

  第3节

  第3节被1964年第1号法定规则、1965年第8号法定规则和第146号法定规则、1967年第149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废除

  被1970年第189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73年第29号法定规则取消和替代

  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

  被1975年第181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76年第269号法定规则、1979年第143号法定规则、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1981年第112号法定规则、1982年第118号法定规则、1983年第68号法定规则取消和替代

  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6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第3节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7节被1964年第1号法定规则、1965年第146号法定规则、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5年第181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3节

  第3节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7A节被1964年第1号法定规则添加

  第3节

  第3 节

  第3节

  被1978年第27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5年第260号法定规则、1986年第223号法定、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1991年第305号法定规则、1994年第218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3节被1996年第78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第7B节被1964年第1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73年196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7C节被1964年第1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7D节被1964年第1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废除和取消

  被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7E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

  被1991年第486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94年第218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7F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

  被1991年第486号法定规则添加

  第7G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废除

  被1991年第486号法定规则添加

  第7H节被1991年第486号法定规则添加

  第8节

  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1975年第181号法定规则、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1985年第260号法定规则、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和第312号法定规则、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1991年第305号法定规则、1994年第218号法定规则、1996年第78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8A节至8C节被1991年第221号法定规则添加

  第9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

  被1986年第210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89年第140号法定规则、1991年第28号法定规则和第305号法定规则、1992年第171法定规则、1994年第218法定规则、1995年第267号法定规则、1996年第212号法定规则、1997年第262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10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252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6年第306号法定规则,1991年第28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第10A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252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11节被1969年第72号法定规则、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75年第181号法定规则、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1987年第87和第312号法定规则、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96年第78号法定废除

  第12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84年第25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13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13A节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86年第209号法定规则、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1996年第78号法定规则添加

  第13B节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添加

  第14节和第15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16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94年第218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17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8年第272号法定规则、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18节被1987年第87年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91年第305号法定规则、1994年第218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19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252号法定规则废除

  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91年第486号法定规则、1994年第218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20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8年第27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21节被1965年第8号法定规则废除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87年第312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21A节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添加

  第22节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3年第29号法定规则和196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7年第312号法定规则、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23节被1973年第29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

  被1989年第222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91年第486号法定规则修订

  第24节被1973年第29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25节被1961年第120号法定规则、1973后第29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26节被1973年第29号法定规则、1973年第29号法定规则和第196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27节被1973年第29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一附表的标题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废除

  附表1的标题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添加

  第二附表的标题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二附表被1964年第1号法定规则、1969年第7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70年第9号法定规则、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75年第181号法定规则、1978年第272号法定规则、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1984年第252号法定规则和第351号法定规则、1986年第209号法定规则和第306号法定规则、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和第312号法定规则、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修订

  附表2的标题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添加

  附表2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1996年第78号法定规则修订

  表格1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75年第181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废除

  表格2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表格3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废除

  表格4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的废除

  表格5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的废除和替代

  被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废除

  表格6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78年第27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1984年第252号法定规则、1986年30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96年第78号法定规则修订

  表格7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78年第27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0年第339号法定规则、1984年第252号废除和替代

  被1986年第306号法定规则废除

  表格8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废除和替代

  被1978年第27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84年第252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8年第324号法定规则、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1996年第78号法定规则修订

  表格9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1987年第31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表格9A被1984年第351号法定规则添加

  被1986年第209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96年第78号法定规则废除

  表格10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7年第312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93年第362号法定规则、1996年第78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表格11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7年第87号法定规则废除

  表格12被1973年第196号法定规则废除和替代

  被1987年第312号法定规则废除

  第三附表被1961年第120号法定规则修订

  被1965年第8号法定规则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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