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来源:本站原创 2009-08-26 11:35:29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的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有的有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安建说。
他表示,在国有资产法草案起草初期,确实是曾考虑过制订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反复研究认为,国有资产范围太广。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据了解,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
此外,行政事业性资产目前已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资源性资产也有专门法律调整,而且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安建强调,实践中迫切需要为经营性资产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
他表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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