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理工学院招生简章
2009-07-10 14:18:50闽南理工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闽南理工学院是教育部2008年在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的基础上批准建立的民办本科院校。目前,招收四年制本科生和三年制专科生。
第三条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区)招生。学院的招生工作在福建省和各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并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考生投诉、申诉及处理。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办公室与学院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小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院执行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以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条件
第八条录取的新生必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九条除英语专业外,其他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生比例不限。招生录取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五章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录取工作贯彻“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志愿专业,如不符合该专业条件或该专业招生计划已额满,则按第二志愿专业录取,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将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出档先后,从高分到低分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在总分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考试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
第十四条属政策性照顾投档的考生,视为线上考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档,不录取考生的退档,必须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审查同意。
1、思想政治表现、政审材料不符合有关录取规定。
2、身体条件不符合专业要求,且不服从调剂。
3、总分较低,所填报专业志愿又无法调剂。
第十六条录取结果在学院网站查询。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按照福建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奖、助学金与助困政策
第十八条奖学金:按学年度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优秀者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助学金: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经评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和“石狮蔡辉煌助学金”。
第二十条助困政策: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工作联系
学院名称:闽南理工学院
学院代码:12710
学院地址:福建省石狮市
通讯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厝仔工业区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62700
联系电话:0595-8399999813788855663
传真:0595-88916333
投诉电话:0595-88911680
学院网址:WWW.MNUS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