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2009-07-01 14:17:56武汉科技学院
武汉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武汉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0495”,设有南湖校区(武汉市鲁巷纺织路1号)、阳光校区(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东湖校区(武汉市梨园特1号)。
第三条武汉科技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武汉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招办、学校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武汉科技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校。由于条件所限,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在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地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一般按照各科类招生计划数,在各省规定的调档比例范围内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九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实行一定的分数级差。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安排录取专业时,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分数级差录取进下一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我校核发的专业合格证,对有艺术联考成绩要求的省份按当地政策执行联考成绩要求。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化考试,符合当地招办的录取原则。录取时,按照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综合衡量,择优录取。数学成绩计入总分,英语成绩达到我校要求。专业成绩优异者,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可破格录取。
第十二条我校对自主招生的考生审验有关证件,组织考试或测试。高考成绩达到湖北省划定的二批(一)院校录取控制线,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相应标准,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入围考生,我校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我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当年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与招生计划同时公布。
第十六条学校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区纺织路1号
邮编:430073联系电话:027-87802399、027-87611623-9517
学校网址:http://www.wuse.edu.cnE—mail:zjc@wuse.edu.cn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