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7 09:41:50兰州交通大学
兰州交通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兰州交通大学;部标代码:10732。
第二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校本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66号(铁道校区)。
第四条培养层次:以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和高职为主。
第五条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特点:兰州交通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文学兼有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兰州交通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九条兰州交通大学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的体检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调整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专业按照投档分数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在缺额专业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参照“第十三条”原则进行录取。某些专业投档线上选考科目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2B(含)以上,录取时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考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层次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折算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0.4+专业课成绩×0.6,专业课成绩以我校单独组织的考试成绩计分;英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40分。新生入学后进行专业课复试,凡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七条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国防生男女比例见公布的招生计划,除国防生招生外,学校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十八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
第十九条对于报考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两个专业的考生,须加试徒手画。
第二十条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
第二十一条在录取时应、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三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本科专业学费:法语、西班牙语、通信工程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为4500元/学年;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学费为5500元/学年;艺术类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和广告学专业学费为6500/学年;其他工科类专业学费为4400元/学年、非工科类专业学费为4000元/学年。
高职专业学费:4500元/学年。
住宿费:4人间1200元/学年;7人间800元/学年。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多种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科办学地点: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校本部);高职办学地点: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66号(铁道校区)。
第二十五条联系部门:兰州交通大学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号
邮编:730070
E-mail:zhaosb@mail.lzjtu.cn
办公联系电话:0931-4938051
招生咨询电话:0931-4956179
传真:0931-493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