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7 09:28:53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
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院名称: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
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二条:教育部院校代码:13125
第三条:办学性质与层次
全日制高职(专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招生专业和计划
服装类:服装设计、人物形象设计、纺织品装饰艺术设计、纺织品检验与贸易、针织技术与针制服装、表演艺术。
艺术类:艺术设计、产品造型设计、雕塑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多媒体设计与制作、动漫设计与制作、主持与播音、新闻采编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
商务类:国际商务、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应用英语、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商务英语、保险实务、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新型纺织机电技术。
我院2009年招收高职(专科)计划共35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布的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专辑。
第五条:收费标准
服装类专业:8600元/年(其中表演艺术:9000元/年)
艺术类专业:8000元/年
商务类专业:6500元/年
第六条:外语语种要求
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无其它加试要求。
第七条:我院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服装类、艺术类、商务类各专业均兼收文、理考生。
第八条:招生对象
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职中、技校、中专对口升学考生,学院执行各省市、区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不另作限制。
第九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规定。
第十条:录取政策
1、志愿优先,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专业安排尊重考生志愿。
2、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艺术(文)(理)的陕西考生须参加陕西省美术类专业课统考;外省考生执行所在省(市、区)招办的联考成绩;对未组织联考的省(市、区)考生,我校认可其他兄弟院校艺术类考生的单考成绩。
3、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按照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4、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5、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6、学院严格执行生源地的各项加分(降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依据。
7、报考我院的考生请在志愿填报后及时与我院招生办联系,同时在电子档案中留下准确的联系方式,便于学院在录取期间对考生的求学意愿进行核实,学院将根据考生反馈的信息作为是否录取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学院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登陆我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二条:助学措施
除国家与省政府奖、助学金外,学院还建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特困补助金和勤工助学制度。
第十三条:毕业与发证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院址:陕西省咸阳市大学园区陈梁路18号邮编:712046
电话:029-38114101/38114102/38116082/38116188
传真:029-38116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