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官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7 08:43:51云南警官学院
云南警官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云南警官学院是云南省教育厅与云南省公安厅共建、以公安厅管理为主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以法学学科为主,辅以文学、理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目前开设公安专业和普通专业共12个本科专业和13个专科专业、14个本专科函授专业。
第二条云南警官学院地址:
本部: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
东院:昆明市教场中路318号;
北院:昆明市官渡区核桃箐村(距院本部3公里)。
第三条云南警官学院招收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2009年公安专业招录少数民族定向生。
第四条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云南警官学院在各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报》公布的为准。各专业的介绍请通过我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条男女比例: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公安专业少数民族定向培养生除外)。
第六条身体条件:云南警官学院普通专业招生条件在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下列条件:1、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6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56米。2、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3、身体无残疾。公安专业少数民族定向培养生身体条件根据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联发的文件要求为准。
第七条学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理工类专业4500元/年,法学类专业4000元/年、管理类4000元/年。
第八条录取原则:按照“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一)公安类专业录取原则
政审、面视、体能测试和民族语言测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普通专业录取原则
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出档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学院招生相关条件的考生、以及学院招生计划已满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第九条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大学英语。
第十条我院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超过学院规定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设立了相关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助困措施:学院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免”的贫困生资助体系。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十五条本科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及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云南警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云南警官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警官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学院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招生中介工作,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地址:云南警官学院本部;
招生咨询电话:0871-5185096,5188859(传真);
招生电子信箱:enrolpsc@yahoo.cn;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云南警官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