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15:03:46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院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名: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中文)
CityCollege,Southwest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
第三条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成立于2006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6]73号)独立设置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学院坐落在中国科技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1号。
第四条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教育部“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院纪检委员任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章招生计划、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九条学院面向全国招收本科生,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报考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凡投档到我院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后的专业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或服从专业调剂但所有专业录取已满额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专业相关科目按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考察,理工类专业相关科目按外语、数学、综合的顺序考察)。
第十五条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外语类专业只招生同语种考生,其它专业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院后仅能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根据教育部规定,按教学计划修满学分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并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院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本科理工类专业10500元/生·年,本科文史类专业95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川教[2006]232号)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按1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退费当月超过15天的,按足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月计算),按月计退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学院选拔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吃苦耐劳、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我院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816-6285106进行咨询。
第二十五条我院将在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网站(www.ccswust.com.cn)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六条我院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816-6285321。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