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12:11:01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GuilinInstituteofTourism”,部标代码:11837。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认可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校名为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办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普通高考招生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室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按招生计划1: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申请投档,外省考生按照考生所在省(市)的录取批次规定的投档比例执行。
第十一条不设志愿和分数级差分,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安排专业,当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满额时再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计划都已满额,若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分析其成绩构成和志愿情况,尽可能调剂到与其志愿相近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相关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涉外导游(出境领队方向)、文秘(涉外文秘方向)、旅游英语、应用法语、应用英语(翻译方向)、商务英语和旅游管理(酒店与旅游运营管理方向)等专业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并要求参加英语口试,成绩达到C。
第十四条应用法语专业限招英语、法语语种考生,旅游日语、商务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各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针对艺术类专业,学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联考成绩(省统考),不再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生的艺术和文化高考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校首先按艺术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申请投档,然后再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重新排序后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及民族成份要求。
第十七条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考虑到旅游行业人才培养及其工作环境的特殊要求,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学校相关专业对考生提出有关要求:
1、表演类和舞蹈类专业要求身高男165cm、女158cm以上;
2、旅游管理(会所运营管理方向)专业要求身高男170cm、女160cm以上;
3、旅游类和旅游外语类专业要求身高男162cm、女155cm以上且乙肝表面抗原检验呈阴性,肝功能正常及身体无明显残疾。
如未达以上专业要求的考生,请填报我校其他专业。
第十八条学校规定在入学后两周内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现象严肃处理。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为维护招生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原则上入学新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进度和结果将会及时公布在校园网上,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发放。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费用标准:所有收费严格按照广西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每个专业的收费标准请查阅《2009年普通高等指南-招生计划篇》或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建有较完善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将分别采取“奖、勤、助、补、贷”等各种政策和措施,以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以上各种政策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良丰路26号邮编:541006
学校网址:http://www.glit.cn
电子信箱:lzzs@glit.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glit.cn
电话:0773-36900773690122(张老师)
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