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11:38:30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09年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09年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院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院校代码:13930;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第三条学院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创办于1958年,是一所历史悠久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学院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专科;学制:3年;办学形式:全日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条学院主要招生类别为:普通高考考生(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年度退役士兵参加2009年普通高考的考生)。
第七条学院面向广东、湖南、江西、广西、海南、福建、新疆、湖北、四川、重庆、安徽、河北、山东等地招生。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八条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九条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学院按考生的志愿顺序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额满按第二专业录取,依此类推。考生所有志愿无法满足时,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按规定由后续志愿高分到低分作适当调整,若不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凡符合省规定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按考生投档加分后的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名称及专业方向,各专业的选考科目均按当年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的内容执行,学院对各专业无需另外加试。
第十四条学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对高中阶段获得省、市、县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体育尖子、共产党员可适当照顾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所报考的第一志愿专业。
第十六条为维护考生权益,对进档考生绝不无故退档,符合退档条件的,退档时注明理由,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严格按退档程序办理退档手续。
第十七条我院录取时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收费及其它
第十八条学院收费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的规定收费。各专业学费标准:理工、外语类6000元/生·学年;文史类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北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东区、中区学生公寓1200元/生·学年。如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变动,按国家规定的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通过以下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交学费者,可先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并给予入学就读。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国家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标准:①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月2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3.国家助学贷款。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4.勤工助学。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安排特困生勤工助学岗位,上岗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5.专项困难补助。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特困生的生活补贴。
6.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学生所在的班、系及学院各党支部每年举行多种形式的“献爱心”活动,帮助特困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二十条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进行“全程化”的就业指导。负责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创业教育、就业指导,为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连年超广东省同层次院校的平均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邮编:510520
招生电话:020-37395432.37394616.83504433.8721812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