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11:17:50茂名学院
茂名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茂名学院(院校代码:11656)是广东省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院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学校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分为官渡校区(广东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光华校区(广东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和高州师范分院(广东高州市高师路43号)。校本部设在官渡校区。
第三条学校所录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茂名学院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所录专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茂名学院专科毕业证。
第四条办学定位:以工为主、石油化工特色鲜明,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法学、历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五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人格健全、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校在广东、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山东、陕西、甘肃、新疆等21个省(区、市)招生,各省(区、市)招生人数、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七条招生录取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要求考生思想品德好,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可要求予以补充或退档,对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考生身体健康,符合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师范生同时还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粤教继〔2007〕2号)的要求,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考试科目要求:见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
(五)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六)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七)对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处理办法:承认符合教育部和各省(市、区)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的投档成绩。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八条录取操作办法:
(一)尊重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专业缺档情况,可录取第二志愿及以后有学校专业志愿(含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没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二)尊重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学校排序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原则上不录取既不填报专业志愿,又不填报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被录取的考生,由我校按考生电子档案中的通讯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并把录取结果在我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学费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一)本科生学费标准:文史、管理类3800元/年·生;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4300元/年·生;艺术类: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8000元/年·生,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6000元/年.生。
(二)专科生学费标准:文史、管理类3800元/年·生;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4300元/年·生;艺术类6000元/年·生。
(三)住宿费:550~1300元/年·生(按专业班级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本科优秀新生奖学金制度
(一)普通类新生
1、凡进入本科第一批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的新生,入校注册后可获普通类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0元/人;进入本科第一批录取分数线,第二志愿以后(含第二志愿)报读我校的新生,入校注册后可获普通类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500元/人。
2、凡进入本科第二批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的新生,入校注册后以高考总分成绩为依据,按理工、文史分类排名在前5%的新生(以该省、市、区到我校报到注册的学生总数为基数按比例计算并排名,不足1名的省、市、区按1名算),可获普通类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500元/人。
(二)体育类新生
1、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以上,且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的体育尖子和体育专业本科新生,入校注册后可获体育类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2、凡进入本科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的体育学专业本科新生,高考专业分前5%者,入校注册后可获体育类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
(三)艺术类新生
1、达到中央音乐学院考级8级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各类专业比赛一、二等奖,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艺术类本科新生,入校注册后可获艺术类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2、凡进入本科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的艺术类本科新生,高考专业分前5%者,入校注册后可获艺术类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优秀生奖学金制度,以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优秀生奖学金奖励面占学生总人数30%以上,其中特等奖3000元/年、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
学校设有创新学子奖,其中特等奖奖励10000元、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还设有国家奖学金,奖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额而定。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家庭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制度,现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致公党“侨心助学金”等。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而定;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约占学生总人数的20%。家庭困难学生除可申请助学金外,还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和临时困难补助,也可在入学后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6000元/人·年。
第十四条本章程适合茂名学院2009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茂名学院。
咨询电话:0668—2923508传真:0668—2981099
通讯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茂名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5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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