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9-06-01 11:22:53西南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西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学校代码:10635。
第三条学校本部位于重庆市国家级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山水园林城区——北碚区;学校荣昌校区位于重庆市荣昌县;学校应用技术学院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校园占地9600余亩,校舍面积150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380万余册,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第四条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毕业后颁发西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今年共有95个本科专业招生,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自主选拔考生、保送生、免费师范生、国防生、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五条学校荣昌校区以“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名称招生,招生代码19635,学生毕业后颁发西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内注明“在本校荣昌校区××专业学习”。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就读地点
第九条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计划寄到各省级招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2009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9600名,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在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录取的学生就读于校本部(其中软件工程专业学生在我校学习两年后,符合条件者可进入澳大利亚迪肯大学相关专业学习);在本科第二批录取的学生就读于荣昌校区;在本科第三批录取的学生以及艺术设计(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生就读于应用技术学院(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500号)。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学校各专业录取的学生(运动训练、保送生、优秀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升科学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报考自主选拔、保送生的考生,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测试。
第十四条报考国防生的考生,须参加由所在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审、面试、体检(与报考军校考生同步)。
第十五条报考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除外,该专业只须参加省级美术类专业统一测试),并取得专业合格证。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办规定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一专业测试的,考生还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相关专业统一测试,并且取得专业统一测试合格证。
第十六条报考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运动训练专业考生须参加由学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组织的专业和文化考试;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须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少数民族预科升科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升科考试。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要求组织自主选拔、保送生测试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我校自主选拔、保送生及各艺术、体育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0%)。
第十九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报考我校的志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我校且达到我校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予以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根据专业分数级差的原则(艺术类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若考生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且不愿服从专业调配,则退档;若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学校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学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大类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两年内根据学生志愿与学校办学实际实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四条自主选拔合格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且在本科提前批或本科一批的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如专业服从调剂,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我校确保录取。
专业安排办法:高考成绩加20分后参加专业选择。若加分后仍不能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不予录取。
报考我校自主选拔合格的考生须将高考成绩通知单及院校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高考志愿表于2009年6月30日前传真到我校招生办公室,以便我校准备相关录取资料。未按时传真相关资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免费教育师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防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定向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其中,通过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收的考生,本科毕业后在西藏基层工作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报考外语类各专业原则上要求口试必须合格。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其余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九条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舞蹈学、艺术设计、绘画、雕塑、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设计(应用技术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为: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重庆市报考我校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其联考成绩还必须上我校划定的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有校考按校考成绩,无校考则按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规则为: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的50%和专业成绩相加所得总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校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
美术学(师范)专业的录取规则是: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有校考按校考成绩,无校考则按联考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录取规则为: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条件下,按照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之和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体育教育(师范)专业的投档录取规则为:文化和专业上线后按综合成绩投档(四川省按专业成绩投档),如果没有计算综合分则按专业分投档。录取时按投档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
报考音乐学(师范)、美术学(师范)、体育教育(师范)、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分(150分制);其余各艺术类专业的外语要求视生源情况而定。文化考试各科成绩中任何一科为零分者,我校不予录取。
我校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在南方、北方两个校考考区的招生计划,根据考区生源质量情况确定,不作分省来源计划。录取时根据同一考区内的名次进行排序录取。考区招生计划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学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考生发音器官无疾病,身材匀称,五官端正。
第三十一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我校自2008年新生起,实施按学分收取学费,其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师范专业实行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基层就业学生除外),学生入学时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并与学校签定《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基层就业学生,入学时须与学校签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国防生新生入学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并接受学校和解放军驻校选培办组织的资格复审复查。复审复查合格者正式确认其国防生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对录取入学的高考高分考生进行奖励;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勤、资、补、减、免”为主体的助学体系。新生奖学金和助学体系具体内容见西南大学2009年招生简章或本科招生信息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学校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邮编:400715;招生网址:bkzsw.swu.edu.cn,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23—68252513,68250942。招生监督电话:023-68252551、68252504。
第三十七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