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面向省外)
2009-05-31 09:40:10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高校代码:13980(国标代码)
高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高校性质: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校址:五台校区:南京市汉中路140号邮政编码:210029
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818号邮政编码:2111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成立于1999年,是江苏省公有民办二级学院,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为独立学院。学校创办10年来,依托母体学校南京医科大学雄厚的办学实力,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第五条学院设有临床医学、全科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药学、护理学(英语班)公共管理事业(医疗保险)、公共管理事业(健康教育与媒体传播)、公共事业管理(卫生法规与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信息与信息系统)10个专业方向,与南京医科大学共享20所附属医院和40多所教学医院。
第六条学院设有两个校区:五台校区和江宁校区。五台校区位于南京市五台山南麓,占地120亩,是学校的科研和研究生教育中心。江宁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大学城,占地面积1470亩,校园清新雅致,是本科生教育中心。学院共享南京医科大学优质资源,图书馆是江苏省医学图书中心馆和高校文献保障系统医学文献中心。
第七条学院近三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连续保持在95%以上。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本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不正之风,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学院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学院通过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网(http://kdc.njm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njm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09年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面向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安徽5个省(省、直辖市)招收普通全日制本科生50人,详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我院执行教育部与省、直轄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我院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学院根据专业清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学院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
第十七条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学费普通类本科学生每生每年13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
第十九条退费办法:按照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专科生招生网址:http://kdc.njmu.edu.cn
2、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4012,86864022
3、通信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邮编:210029
4、E-mail:kdcollege@njmu.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院2009年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