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5-30 22:37:14南京邮电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更加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招生管理,使新生录取工作能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南京邮电大学
第二条学校性质:省属公办高校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学校代码:10293(国标)
第五条学校地址:
三牌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
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9号
第六条招生类别: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办学条件
第七条南京邮电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原信息产业部共建的省属重点高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人才培养质量高、毕业生社会声誉好。目前已形成了以工学为主体,以信息学科为特色,理、工、经、管、文、教等多学科相互交融,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学校的前身是1942年诞生于抗日烽火中的八路军战邮干训班,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原邮电部南京电信学校和南京邮政学校的基础上组建为本科院校,定名南京邮电学院,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南京邮电大学。几十年来,学校坚持与时俱进,形成了“勤奋、求实、进取、创新”的校风,综合办学实力和整体办学水平不断提升;1978年成为全国改革开放后首批招收硕士研究生的高校;1998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7年获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
现有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光电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自动化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理学院、地理与生物信息学院、传媒与艺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海外教育学院、体育部、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等16个院(部),信息材料与纳米技术研究院、信号处理与传输研究院等12个研究院(所、中心)。校园环境怡人,有仙林、三牌楼两个校区,占地133.2万平方米。
学校教学基本设施齐全,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支撑条件。现有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1个原信息产业部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工程中心和5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建设点。已建成一个以万兆光纤为骨干的高速校园网络环境,通过Cernet及Chinanet双路由与Internet联网,实现了校园有线、无线网络双覆盖,技术手段先进,为教学、科研提供了良好的网络条件。书馆纸质文献藏量130.96万余册,其中信息、通信、电子等专业文献的收藏富有特色,享誉一方。
几十年来,学校为国家输送了各类优秀科技和管理人才近10万名,主要分布在通信、邮政、广电、国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成为我国信息产业的领军人物、技术精英和管理骨干,涌现了一大批杰出校友,有“华夏IT英才的摇篮”之誉。毕业生以基础厚、素质高、能力强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欢迎,本科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研究生就业率保持在100%。
南邮人秉承务实进取的优良传统,探索出了一条依托邮电通信行业做专做精、面向信息化社会做大做强的信息特色发展之路。党的十七大明确将“信息化”列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五大内涵之一,为我校快速、科学、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学校正抢抓机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创新活校”四大战略,努力早日建成特色鲜明,在信息科学和技术领域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三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年度招生规模,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协调解决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南京邮电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向考生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执行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时,以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学费标准:每生每年4600元(软件工程(嵌入式软件人才培养方向)专业每生每年644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国防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七章学生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时达到《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学分,德、体合格者,颁发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根据《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咨询:
电话:(025)52997105、52997100
传真:(025)85866270
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9号
邮编:210046
E-mail:zsk@njupt.edu.cn
网址:www.njupt.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录取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均由我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