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2009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2009-05-30 22:36:43南京工业大学
高校代码:10291(国标代码)1110(省内代码)
高校名称:南京工业大学
高校性质:省属院校办学性质:公办
校址:模范马路校区(南京市鼓楼区)
江浦校区(南京市浦口区)
一、学校概况
第一条南京工业大学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一所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于2001年由原南京化工大学与原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合并组建而成,是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共有学院(部)25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2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21个,硕士学位授予点55个,本科专业67个,跨工、理、管、经、文、法、医7个学科门类。现有各类学生近3万人,教职工280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学校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学校设有国家生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热管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各1个。“十五”以来,学校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90余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3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6项,承担了包括7项国家“973”计划项目在内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4000余项,科研到款超过10亿元。
“明德、厚学、沉毅、笃行”的校训,铸就了工大独特的办学理念和优良校风,围绕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建设,学校正阔步迈向一流的创新型工业大学。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落实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南京工业大学纪委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录取规则
第五条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的学生。
第六条南京工业大学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其中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为5年),学业合格者颁发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七条广招天下英才而育之,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本校各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课程。
第九条我校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状况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报考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第十一条(省外考生适用)投档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录取时按照专业级差(级差值不超过5分)的方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江苏省考生适用)我校对选测科目不作限制,由考生根据擅长合理选报专业。
学校不限科,考生须选择。我校专业门类多,考生选择空间大。录取实践表明,考生能够根据自己的选考科目理性选择和慎重填报自己擅长、喜爱的专业。
第十三条(江苏省考生适用)我校普通类录取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为BB,必测为4C1合格。
第十四条(江苏省考生适用)我校对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挡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选测科目中物理(历史)等级达A+或A,分别加3分、2分;另一门选测科目等级达A+或A,分别加2分、1分。
第十五条(江苏省考生适用)专业安排按专业级差方式进行。取舍等效基准成绩相同的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其原则为: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总分排序,两门总分也相同则按数学原始分排序。
第十六条(江苏省考生适用)我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为BC、必测为4C1合格。招收项目有舞蹈、声乐、器乐、戏剧。报名的考生除符合上级有关政策的要求外,须经我校资格认定后方可报考,相关政策按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江苏省考生适用)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有棒垒球、田径、篮球。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除符合我省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报考条件外,还须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评工作组组织的专门测试,测试合格后,由我校根据考生专项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四、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学费:4600元/年,其中艺术类6800元/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嵌入式软件人才培养方向)6440元/年;住宿费:1500元/年。
我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等奖励与资助体系,设有各类奖、助学金近70余项,获奖金额高、授予面广。
五、招生咨询方式
第十九条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5-83239859、83239891、83239809(fax)
联系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00号邮政编码:210009
电子邮件:zhaosheng@njut.edu.cn
网址:http://zhaosheng.njut.edu.cn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与各省(市、区)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各省(市、区)的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