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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20 14:55:33杭州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杭州师范大学的考生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杭州师范大学,院校部委代码:10346,浙江省代码:0020

  第四条 学校类型:公办本科

  第五条 杭州师范大学是一所办学历史悠久的综合性师范大学,其前身可以追溯到创建于1908年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学校在2007年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学校具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

  第六条 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世界著名的风景旅游城市、浙江省省会杭州市。学校除下沙主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外,还有文一路校区(杭州市文一路222号),古荡湾校区(杭州市万塘路258号),玉皇山校区(杭州市玉皇山路77号)。 学校(含钱江学院)总占地面积1400余亩,总建筑面积70余万平方米。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21000余人,其中各类研究生1500余人。

  第七条  经过百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已成为拥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医学四大主干学科,学科涉及哲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十大学科门类,教师教育与艺术教育具有特色,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具有一定优势,理学学科部分见长,各类新兴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现设有人文学院、理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音乐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美术学院、外国语学院、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初等教育学院、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院、阿里巴巴商学院、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19个学院和社会科学基础部、基础医学部等2个基础教学部,另办有独立学院钱江学院。有50个本科专业,覆盖22个一级学科。拥有39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还拥有教育硕士授予权和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国际合作教育领导学硕士课程计划。拥有3个国家特色专业、11个省级重点专业和6个省级重点学科。拥有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人文社科基地(中心)、省高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教育研究机构。

  第八条  学校现有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近800人,博士近300人,其中教授及正高职称人员210余人,教师中高级职称的比例在65%以上。学校有共享院士、双聘院士6名,还拥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委员、浙江省特聘教授(钱江学者)、浙江省教学名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杭州市“131优秀中青年人才”等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近300人。学校承担了包括国家“863”计划、“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在内的一大批科研项目。

  第九条 学生完成相关学业,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具备毕业资格,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杭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09年学校招收本科生3285人(不含钱江学院),具体计划和批次按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办)公布的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体制。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考虑到就业市场需求,建议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男生身高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0厘米不宜报考师范类专业。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四条 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艺术体育类为60分(含)以上(体育特招考生、音乐表演、舞蹈学英语成绩作参考),普通文理科为70分(含)以上,英语、日语专业为115分(含)以上,对外汉语专业为100分(含)以上。美术类专业语文成绩原则要求在70分(含)以上。音乐学、艺术教育专业非浙江省考生语文成绩原则要求在80分(含)以上。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男女不限,护理学、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无志愿男生。

  第十六条 调档比例:浙江省文理科专业按1∶1的比例调档,艺体类专业按1:1的比例调档;其他省市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1.2的比例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新生录取采用计算机投档。

  (一)按专业级差方式投档,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分为3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分为2分,以后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

  (二)排序中总分相同的,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院校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投档后,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先行锁定院校一志愿或平行志愿录取结果。对我校其他志愿或征求平行志愿考生,录取时根据学校上一志愿或上一轮平行志愿录取后各专业招生计划余额情况,进行计算机投档,录取原则同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加试要求:

  (一)音乐类专业:音乐学、音乐表演、艺术教育专业的浙江籍考生在专业成绩、文化成绩都合格的前提下,按浙江省音乐类联考综合总分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报考我校艺术教育专业的浙江籍考生还必须在获得我校艺术教育专业加试合格证后,按志愿以浙江省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联考综合总分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舞蹈学(师范)专业的浙江籍考生在专业成绩、文化成绩都合格的前提下,按浙江省舞蹈类联考综合总分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音乐学、音乐表演、艺术教育、舞蹈学(师范)专业的省外考生在专业、文化都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总分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音乐类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二)美术类专业:浙江、山东、河北、湖北籍考生报考我校认可当地美术联考成绩的专业,在专业、文化都合格的前提下,按各省美术类联考综合总分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报考我校自行组织的校考专业,在专业、文化都合格的前提下,按志愿以综合总分(综合总分=文化总分÷2 + 校考专业总分÷2×高考文化总分值÷100)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美术类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杭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三)体育类专业:在专业、文化都合格的前提下,按志愿以综合总分(综合总分=文化总分÷2 + 体育专业总分÷2×高考文化总分值÷100)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武术、游泳、网球、乒乓球、田径、篮球项目的浙江省文理科体育特长生(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资格的考生),进档后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杭州师范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2009年预收学费标准为:师范类文理科(含体育)每生每年为4000元;非师范类文理科(含体育)每生每年4400元;艺术类每生每年7000元(音乐表演专业每生每年9000元);医学类每生每年6000元。

  为鼓励高分浙江省文理科考生报考我校,凡以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的浙江省文理科考生,总分超过浙江省文理科第一批投挡线30分(含),奖励壹年学费的金额,总分超过浙江省文理科第一批投挡线40分(含),奖励贰年学费的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奖励肆年学费的金额。

  为了鼓励优秀非浙江省籍考生报考我校,凡以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的音乐表演专业五个方向(1、管弦2、民乐3、声乐4、钢琴5、流行)的考生,名次在上述五个专业方向考生中各名列校考专业成绩前3名的优秀新生进行奖励,奖励方式为第一名奖励9000元;第二名奖励6000元;第三名奖励45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杭州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公布。

  学校网址:       http://www.hzn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 bkzs.hznu.edu.cn

  电子邮件:       wyi0318@126.com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师范大学招生联系方式:杭州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地址:杭州师范大学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

  杭州师范大学文一路校区,杭州市文一路222号(招生录取期间),

  招生热线:0571-28875151, 0571-28865193(兼传真),0571-28866833。邮编:310036。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杭州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师范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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